藥學院香粧品學系五學年學、碩士甄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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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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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11.05 九十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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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鼓勵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 | |
- | + | 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三年級學生須取得前五學期必修科目之學分,始得提出申請。 | |
- | + |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 |
- | + |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 | |
- | + | 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 |
- | + |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 |
- | + |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五學年學、碩士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遴聘之。 | |
- | + |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 + |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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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0:3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11.05 九十七學年度香粧品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7.11.06 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12.05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香粧品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 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三年級學生須取得前五學期必修科目之學分,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 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五學年學、碩士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遴聘之。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