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兼任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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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升臨床教學品質、加強校際學術合作及對外建教合作之需要,依據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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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升臨床教學品質、加強校際學術合作及對外建教合作之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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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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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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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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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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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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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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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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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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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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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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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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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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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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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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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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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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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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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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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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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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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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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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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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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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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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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臨床教師須具備藥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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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臨床教師須具備藥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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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須於每年四月底前由相關系、所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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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須於每年四月底前由相關系、所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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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關學、經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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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關學、經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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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關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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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關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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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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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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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屬醫療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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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屬醫療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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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對本校學生每週須進行至少兩小時之臨床教學或其他教學活動,且不得擔任本校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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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對本校學生每週須進行至少兩小時之臨床教學或其他教學活動,且不得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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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前項教學活動規定時數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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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本校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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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工作時間及內容,應由相關系、所事先負責規劃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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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達前項教學活動規定時數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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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以不支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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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工作時間及內容,應由相關系、所事先負責規劃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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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相關系、所推薦,並經本學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呈請校長同意後,核發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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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以不支薪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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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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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相關系、所推薦,並經本學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呈請校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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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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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核發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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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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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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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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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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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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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6:37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2.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會議通過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5號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升臨床教學品質、加強校際學術合作及對外建教合作之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
        二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七條  本學院臨床教師須具備藥師資格。
第八條  臨床教師須於每年四月底前由相關系、所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相關學、經歷文件。
          二、相關專業證照。
          三、在職證明文件。
          四、所屬醫療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
第九條  臨床教師對本校學生每週須進行至少兩小時之臨床教學或其他教學活動,且不得擔任本校行政工作。
          未達前項教學活動規定時數者,不予續聘。
          臨床教師工作時間及內容,應由相關系、所事先負責規劃並落實執行。
第十條  臨床教師以不支薪為原則。
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相關系、所推薦,並經本學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呈請校長同意後,核發聘書。
          臨床教師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第十二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