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顎顏面影像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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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口腔醫學之國際化整合發展,並結合口腔顎顏面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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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口腔醫學之國際化整合發展,並結合口腔顎顏面影像等研究,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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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研究,以促進影像診療技術及相關人才之培育,特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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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影像診療技術及相關人才之培育,特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置口腔顎顏面影像中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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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口腔顎顏面影像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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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口腔顎顏面影像相關科系診斷治療及跟進,研究發展之共同平臺。
           一、建立口腔顎顏面影像相關科系診斷治療及跟進,研究發展之共同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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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發口腔顎顏面影像診療技術及進行相關之臨床及動物實驗。
           三、研發口腔顎顏面影像診療技術及進行相關之臨床及動物實驗。
           四、改善影像教學內容及技巧,促進基礎及臨床牙科數位化。
           四、改善影像教學內容及技巧,促進基礎及臨床牙科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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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展國際化交流,發展跨領域整合之研究模式,整合口腔顎顏面影像學及相關研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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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展國際化交流,發展跨領域整合之研究模式,整合口腔顎顏面影像學及相關研究,並提昇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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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昇學術研究之人力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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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人力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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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中推薦,並報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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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中推薦,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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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聘兼之。另視研究發展及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正、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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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研究發展及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正、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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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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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及運作中心業務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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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及運作中心業務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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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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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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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5:36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1.08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5.22高醫院口字第097110236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口腔醫學之國際化整合發展,並結合口腔顎顏面影像等研究,以促
          進影像診療技術及相關人才之培育,特依據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置口腔顎顏面影像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口腔顎顏面影像相關科系診斷治療及跟進,研究發展之共同平臺。
          二、培訓跨科系口腔顎顏面影像專業人員,並推廣專業人員之繼續教育訓練。
          三、研發口腔顎顏面影像診療技術及進行相關之臨床及動物實驗。
          四、改善影像教學內容及技巧,促進基礎及臨床牙科數位化。
          五、推展國際化交流,發展跨領域整合之研究模式,整合口腔顎顏面影像學及相關研究,並提昇學術研究
      之人力與資源。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中推薦,並報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另
      視研究發展及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正、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一切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供學術研究及運作中心業務之用,本中心一切經費依相關法令辦理
      。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