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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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9.02.16口腔醫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89.03.02八十八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2號函頒布.doc|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2號函頒布]] | |
- | + | :::::::::98.05.05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98.09.23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9號函頒佈.doc|98.09.23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9號函頒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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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由教師七至十一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至少二分之一應具教授 | |
- | + | 資格。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得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教授擔任之 | |
- | + | (不限院內教師)。本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委員任期於新院長產生日止。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 |
- | + | 第五條 本學院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 |
- | + | 一、具有教授資格。 | |
- | + | 二、具行政領導能力。 | |
- | + |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 |
- | + |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候選人。 | |
- | + | 第六條 遴選程序: | |
- | + | 一、徵求候選人應公開進行,至少應在遴選前一個月為之。 | |
- | + | 二、推荐之人數太少或合適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應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 |
- | + | 三、遴選工作應秘密進行,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出席說明。 | |
- | + | 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二或三人,附加推荐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 |
- | + | 第七條 院長一任三年,如任滿之日,在學期中者,得續任至該學期結束,始計為一任。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院 | |
- | + | 院長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但指派之院長任期不計入,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 |
- | + | 現任院長如經院務會議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認為不適任,並經總額之過半數決 議通過,報請校 | |
- | + | 長同意後解除其職務。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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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5: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2.16口腔醫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89.03.02八十八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2號函頒布
- 98.05.05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9.23高醫院口函字第0980169號函頒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院長之產生,由教師七至十一人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至少二分之一應具教授 資格。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得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教授擔任之 (不限院內教師)。本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委員任期於新院長產生日止。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 本學院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候選人。 第六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候選人應公開進行,至少應在遴選前一個月為之。 二、推荐之人數太少或合適之候選人不足二人時,遴選委員會應主動推薦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工作應秘密進行,必要時得請候選人出席說明。 經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候選人二或三人,附加推荐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聘任。 第七條 院長一任三年,如任滿之日,在學期中者,得續任至該學期結束,始計為一任。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院 院長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但指派之院長任期不計入,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現任院長如經院務會議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認為不適任,並經總額之過半數決 議通過,報請校 長同意後解除其職務。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