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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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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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4.03.11七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74.06.29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常會修正通過 | |
- | + | :::::::::[[媒體: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doc|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 | |
- | + | :::::::::八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暨董事會第10屆第8次常會審議通過 | |
- | + | :::::::::[[媒體: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doc|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 | |
- | + | :::::::::97.03.07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 |
+ | :::::::::[[媒體: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doc|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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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或晉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或晉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 | 第二條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
- | + | 一、助理技工。 | |
- | + | 二、技工。 | |
- | + | 三、初級技佐。 | |
- | + | 四、中級技佐。 | |
- | + | 五、技士。 | |
- | + | 六、技正。 | |
- | + | 另依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人員如下: | |
- | +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
- | + |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 |
- | + |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 |
- | 第三條 | + |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技術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一、助理技工: | |
(一)具國中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 | (一)具國中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 | ||
- | + |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常識,並能協力作業,經本校甄試及格 | |
- | + | 者。 | |
- | + | 二、技工: | |
- | + | (一)具高中(職)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
- | + |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技能,且能熟練該項工作而能獨立作業, | |
- | + | 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
- | + | 三、初級技佐:具學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 |
- | + | 四、中級技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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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 (一)具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 ||
(二)相關類科高考及格,執有及格證者。 | (二)相關類科高考及格,執有及格證者。 | ||
- | + | 五、技士: | |
(一)具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 (一)具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 ||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 ||
- | + | (三)具學士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具有特殊貢獻者。 | |
- | + | 六、技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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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博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 (一)具博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 ||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 ||
- | + | (三)具學士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七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 |
- | + | 前條所稱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執有及格證者。 | |
- | + |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執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 | |
- | + | 上。 | |
- | + |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執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 | |
- | + | 上。 | |
- | + | 第四條 前條所稱之技術人員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第四條 | + | 一、技工:任助理技工專任特殊技術或水電、水泥工、木工、園藝之專業工作滿三年以上,學有專長而 |
- | + | 能獨立作業,且其服務成績優良者。 | |
- | + | 二、初級技佐: | |
- | + | (一)在本校任相關職務滿四年以上,具專科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 | |
- | + | 推薦者。 | |
+ | (二)在本校任相關職務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 | ||
+ | 位主管推薦者。 | ||
+ | 三、中級技佐: | ||
+ | (一)曾任初級技佐滿三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 | ||
+ | 位主管推薦者。 | ||
+ | (二)曾任初級技佐滿四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 | ||
+ | 位主管推薦者。 | ||
+ | (三)曾任初級技佐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 | ||
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
- | + | 四、技士: | |
- | + | (一)曾任中級技佐滿五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特殊 | |
- | + | 技能及貢獻者,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
- | + | (二)曾任中級技佐滿六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特殊 | |
- | + | 技能及貢獻,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
- | + | (三)曾任中級技佐滿八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 | |
- | + | 有特殊技能及貢獻,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
- | + | 五、技正: | |
- | + | (一)曾任技士滿八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專門著作 | |
- | + | 或發明,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
- | + | (二)曾任技士滿九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專門著作 | |
- | + | 或發明,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
- | + | 第五條 凡新進派任之技術人員均需試用三個月,並以招考為原則,招考以公開方式行之,考試分筆試、口試與 | |
- | + | 技能測驗,其辦法另定之。 | |
- | + | 第六條 本校技術人員(含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 | |
- | + | 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 |
- | + |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有一年為良等(含) | |
- | + | 以上、二年為優等,並在最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 | |
- | + | 限)。 | |
- | + |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之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 |
- | 第五條 | + |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
- | + | 第九條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第六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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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09: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74.03.11七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74.06.29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常會修正通過
- 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
- 八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暨董事會第10屆第8次常會審議通過
- 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
- 97.03.07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 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或晉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一、助理技工。 二、技工。 三、初級技佐。 四、中級技佐。 五、技士。 六、技正。 另依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人員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技術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助理技工: (一)具國中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常識,並能協力作業,經本校甄試及格 者。 二、技工: (一)具高中(職)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技能,且能熟練該項工作而能獨立作業, 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三、初級技佐:具學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四、中級技佐: (一)具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相關類科高考及格,執有及格證者。 五、技士: (一)具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三)具學士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技正: (一)具博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二)具碩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具學士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七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前條所稱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執有及格證者。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執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 上。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執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 上。 第四條 前條所稱之技術人員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技工:任助理技工專任特殊技術或水電、水泥工、木工、園藝之專業工作滿三年以上,學有專長而 能獨立作業,且其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初級技佐: (一)在本校任相關職務滿四年以上,具專科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 推薦者。 (二)在本校任相關職務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 位主管推薦者。 三、中級技佐: (一)曾任初級技佐滿三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 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初級技佐滿四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 位主管推薦者。 (三)曾任初級技佐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 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四、技士: (一)曾任中級技佐滿五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特殊 技能及貢獻者,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中級技佐滿六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特殊 技能及貢獻,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三)曾任中級技佐滿八年以上,具高中(職)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 有特殊技能及貢獻,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五、技正: (一)曾任技士滿八年以上,具學士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專門著作 或發明,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二)曾任技士滿九年以上,具專科學歷,學有專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並有專門著作 或發明,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第五條 凡新進派任之技術人員均需試用三個月,並以招考為原則,招考以公開方式行之,考試分筆試、口試與 技能測驗,其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本校技術人員(含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 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有一年為良等(含) 以上、二年為優等,並在最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 限)。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之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九條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