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特聘研究員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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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3.06.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2號函公布.doc|93.06.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2號函公布]] | |
- | + |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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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研究發展需要,延攬國內外優秀研究人才參與研究計畫及擔任特殊領域教學,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特聘研究員聘任資格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著名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員,並有傑出研究成果為國際所推 | |
- | + | 崇者。 | |
- | + | 第三條 各級學術研究中心延攬特聘研究員,應針對其從事之研究計畫需要,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轉陳校長核定後 | |
- | + | 聘任之,並核發聘書。 | |
- | + | 第四條 特聘研究員採約聘制,不佔編制員額,必要時得擔任本校特殊領域之教學工作,但必須先經教師聘任程序 | |
- | + | 取得資格。 | |
- | + | 第五條 特聘研究員待遇、聘期由提聘單位自行訂定,期滿得經校長核准後續聘。 | |
- | + | 第六條 特聘研究員任職後應至人事室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 |
- | + | 一、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者,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宜,其保險費自付額 | |
- | + | 部分由本人負擔,雇主負擔部分由提聘單位之經費支應。 | |
- | + | 二、未具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事宜,其保險 | |
- | + | 費由本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另百分之六十五由提聘單位經費支應。 | |
- | + | 第七條 特聘研究員所需費用(含薪資、保險及相關福利或獎勵措施等)由提聘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提聘單位經費 | |
- | + | 不足時,應於二個月前向特聘研究員說明,並通知人事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 |
- | + | 第八條 特聘研究員約聘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由提聘單位擬訂契約書明定權利義務,經當事人同意簽章後,陳請 | |
- | + | 校長核准用印,完成簽約程序。 | |
- | + | 特聘研究員之契約書正本須送人事單位歸檔留存。 | |
- | + | 第九條 特聘研究員聘用期間所完成與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 | |
- | + | 財產權,應以契約約定為本校所有,並依本校研發成果處理原則處理權益分配事宜。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契約書規範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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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7:2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6.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2號函公布
- 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7.08.20高醫人字第097110362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研究發展需要,延攬國內外優秀研究人才參與研究計畫及擔任特殊領域教學,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聘研究員聘任資格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著名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員,並有傑出研究成果為國際所推 崇者。 第三條 各級學術研究中心延攬特聘研究員,應針對其從事之研究計畫需要,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轉陳校長核定後 聘任之,並核發聘書。 第四條 特聘研究員採約聘制,不佔編制員額,必要時得擔任本校特殊領域之教學工作,但必須先經教師聘任程序 取得資格。 第五條 特聘研究員待遇、聘期由提聘單位自行訂定,期滿得經校長核准後續聘。 第六條 特聘研究員任職後應至人事室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一、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者,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事宜,其保險費自付額 部分由本人負擔,雇主負擔部分由提聘單位之經費支應。 二、未具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事宜,其保險 費由本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另百分之六十五由提聘單位經費支應。 第七條 特聘研究員所需費用(含薪資、保險及相關福利或獎勵措施等)由提聘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提聘單位經費 不足時,應於二個月前向特聘研究員說明,並通知人事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第八條 特聘研究員約聘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由提聘單位擬訂契約書明定權利義務,經當事人同意簽章後,陳請 校長核准用印,完成簽約程序。 特聘研究員之契約書正本須送人事單位歸檔留存。 第九條 特聘研究員聘用期間所完成與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程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 財產權,應以契約約定為本校所有,並依本校研發成果處理原則處理權益分配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契約書規範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