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聘教師聘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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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 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 ||
第二條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 第二條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 ||
- | 第三條 | + | 第三條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日止。 |
- | + | 第四條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 | |
- | 第四條 | + | 予解聘。 |
- | + | 第五條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校各項福利措施。 | |
- | 第五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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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 第六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 ||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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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5:0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4.09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0.04.12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0.04.25(九十)校法(一)字第00四號函頒布
第一條 本校各系所為新聘優秀師資,在未完成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前,得聘任預聘教師。 第二條 預聘教師應經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報請各學院院長轉呈校長核聘。 第三條 預聘教師經校長核定後,先予聘函聘任,聘期至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正式改聘日止。 第四條 預聘教師如未經院、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者,解聘事宜由原系所教評會審議後辦理,但最遲至當學期結束應 予解聘。 第五條 預聘教師聘任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其待遇暫依預聘職別之最低薪級起敘,且不適用本校各項福利措施。 第六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得比照辦理。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