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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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人員,依據教育部「延攬及留住 | |
- | + | 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 |
- | + | 第二條 經費來源: | |
一、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 | 一、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 | ||
二、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 二、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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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 | 四、教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 | ||
五、其他。 | 五、其他。 | ||
- | + | 第三條 資格條件: | |
一、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 一、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 ||
(一)以國內第一次聘任者為限。 | (一)以國內第一次聘任者為限。 | ||
- | (二) | + | (二)國外優秀教研人員以曾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座教授、教授、研究員或副教授、副研究員 |
- | + | 以上或傑出經營管理人才為優先。 | |
(三)國內優秀人員以曾獲特殊傑出發明、創新或重要學術獎項為優先。 | (三)國內優秀人員以曾獲特殊傑出發明、創新或重要學術獎項為優先。 | ||
- | + | 二、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 |
- | (一) | + | (一)以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與編制外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為限。 |
- | + | (二)自公立大專校院退休再任人員僅可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 |
- | (二) | + | 經費奬助。 |
- | + | 第四條 本原則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工作津貼)及專業加給等基本薪資結構之改變,以透 | |
- | + | 過發給非法定加給之給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 | |
- | + | 第五條 為審查彈性薪資支給案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自校內外教授中遴選11~15人擔任委員組成審查委 | |
- | + |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另訂支領彈性薪資人員之資格條件、支給標準、申請流程、審核流程及 | |
- | + | 績效評估機制等實施細則。 | |
- | + | 第六條 每年各單位依公告時程,將下學年度獎助推薦人員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七條 彈性薪資核給期限以1學年為原則,經本委員會評估審查符合標準者,得續核發。 | |
- | + | 第八條 本校得視年度補助專款經費之收支狀況,因應調整彈性薪資之給與。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及行政院國 | |
- | + | 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溯及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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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3: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
- 99.12.09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2.24高醫人字第09911066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人員,依據教育部「延攬及留住 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 二、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 四、教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 五、其他。 第三條 資格條件: 一、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一)以國內第一次聘任者為限。 (二)國外優秀教研人員以曾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座教授、教授、研究員或副教授、副研究員 以上或傑出經營管理人才為優先。 (三)國內優秀人員以曾獲特殊傑出發明、創新或重要學術獎項為優先。 二、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一)以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與編制外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為限。 (二)自公立大專校院退休再任人員僅可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經費奬助。 第四條 本原則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工作津貼)及專業加給等基本薪資結構之改變,以透 過發給非法定加給之給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 第五條 為審查彈性薪資支給案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自校內外教授中遴選11~15人擔任委員組成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另訂支領彈性薪資人員之資格條件、支給標準、申請流程、審核流程及 績效評估機制等實施細則。 第六條 每年各單位依公告時程,將下學年度獎助推薦人員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彈性薪資核給期限以1學年為原則,經本委員會評估審查符合標準者,得續核發。 第八條 本校得視年度補助專款經費之收支狀況,因應調整彈性薪資之給與。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及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辦理。 第十條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溯及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