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實施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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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09.15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媒體:99.09.29高醫人字第0991104878號函公布.doc|99.09.29高醫人字第0991104878號函公布]] | |
- | + | :::::::::99.10.08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99.10.21高醫人字第0991105409號函公布.doc|99.10.21高醫人字第0991105409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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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及高雄醫學大學(以 | |
- | + | 下簡稱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為本校新聘及現職之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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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職人員:於本校任職編制內教學研究人員2年(含)以上者(計算至99年9月30日止)。 | 一、現職人員:於本校任職編制內教學研究人員2年(含)以上者(計算至99年9月30日止)。 | ||
- | 二、新聘人員:99.1.1~99.9.30於國內第一次聘任者(自國外/業界延攬者) | + | 二、新聘人員:99.1.1~99.9.30於國內第一次聘任者(自國外/業界延攬者),不含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 |
- | + | 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 |
- | + | 前項特殊優秀人員指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績效傑出人員。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 | |
- | + | 績效卓著人員、自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退休之人員。 | |
- | + | 第三條 獎勵方式: | |
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上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獎勵金。 | 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上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獎勵金。 | ||
- | 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5% | + | 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50%,每月發 |
- | + | 給2個基數獎勵金、第三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但已獲本校獎助(勵)者,擇高核 | |
- | + | 發。 | |
- | + | 第四條 推薦審查程序: | |
- | 本獎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及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 | + | 本獎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及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依學術研究、產學研 |
- | + | 究及跨領域研究三面向,依其特色領域自訂審查標準並推薦人選(以不超過單位內專任人員之20%為限)。 | |
- | + | 送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送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 | |
- | + | 查。 | |
- | + | 由本委員會針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出之初審名單進行複審,再依據下列各款進行評定獎勵金: | |
- | + | 一、曾獲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 | |
- | + | 獎、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等國內外重大獎項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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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 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 ||
三、近三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 三、近三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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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績效(RPI值或相關研究績效指標)。 | 五、研究績效(RPI值或相關研究績效指標)。 | ||
獎勵金之評定以各學院推薦人選研究績效及計畫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 獎勵金之評定以各學院推薦人選研究績效及計畫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 ||
- | + | 第五條 獎勵期間依據國科會當年度公告規定辦理。 | |
- | + | 第六條 獲本獎勵之教師,應致力於本校學術研究水準之提昇,其定期評估標準如下: | |
- | + | 一、期中評估由獲本獎勵之教師按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個構面自訂關鍵績效指標(KPI | |
- | + | 值)交由本委員會每半年考核之。 | |
二、期末評估於獎勵期滿前2個月繳交績效報告予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國科會進行考評。 | 二、期末評估於獎勵期滿前2個月繳交績效報告予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國科會進行考評。 | ||
三、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 三、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 ||
- | + | 第七條 本校延攬之人才依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教師研 | |
- | + | 究論文獎勵要點等相關辦法優先提供專業成長、研究空間、計畫經費補助、研究論文獎勵及行政諮詢等各 | |
- | + | 項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 |
- | + | 第八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補助經費支應。 | |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 ||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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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3: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9.15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99.09.29高醫人字第0991104878號函公布
- 99.10.08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 99.10.21高醫人字第09911054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及高雄醫學大學(以 下簡稱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第5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為本校新聘及現職之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一、現職人員:於本校任職編制內教學研究人員2年(含)以上者(計算至99年9月30日止)。 二、新聘人員:99.1.1~99.9.30於國內第一次聘任者(自國外/業界延攬者),不含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 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前項特殊優秀人員指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績效傑出人員。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 績效卓著人員、自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退休之人員。 第三條 獎勵方式: 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上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50%,每月發 給2個基數獎勵金、第三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但已獲本校獎助(勵)者,擇高核 發。 第四條 推薦審查程序: 本獎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分別由校長舉薦及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依學術研究、產學研 究及跨領域研究三面向,依其特色領域自訂審查標準並推薦人選(以不超過單位內專任人員之20%為限)。 送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送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 查。 由本委員會針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出之初審名單進行複審,再依據下列各款進行評定獎勵金: 一、曾獲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 獎、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等國內外重大獎項者。 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三、近三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四、參與校外大型整合計畫或跨領域計畫者。 五、研究績效(RPI值或相關研究績效指標)。 獎勵金之評定以各學院推薦人選研究績效及計畫經費為綜合評定基準,依序核給。 第五條 獎勵期間依據國科會當年度公告規定辦理。 第六條 獲本獎勵之教師,應致力於本校學術研究水準之提昇,其定期評估標準如下: 一、期中評估由獲本獎勵之教師按學術研究、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個構面自訂關鍵績效指標(KPI 值)交由本委員會每半年考核之。 二、期末評估於獎勵期滿前2個月繳交績效報告予研究發展處彙整後送交國科會進行考評。 三、未通過成效評估者,次年度不得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校延攬之人才依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教師傳習制度實施辦法、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教師研 究論文獎勵要點等相關辦法優先提供專業成長、研究空間、計畫經費補助、研究論文獎勵及行政諮詢等各 項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 第八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補助經費支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