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處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doc|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整合學術與產業界間資源,協助科學與醫學領域之研究,以推動產學合作及技術研 | |
- | + | 發,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產學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 |
- | + |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及育成中心,各置組長一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 | |
- | + | 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 |
- | + | 一、產學合作組:整合本校研發成果與產業界資源,共同研發新產品與新技術;協助中小企業應用新興科 | |
- | + | 技與研發商品,帶動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 | |
- | + | 二、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處理本校研發成果產生之專利評估、專利申請等事項;維護及確保本校研究 | |
- | + | 成果之相關權利。統籌規劃及管理校內外研發成果推廣之相關業務。 | |
- | + | 三、創新育成中心:以任務導向支援創新中小企業養成;整合產業與服務資源,共同致力提升區域產業國 | |
- | + | 際競爭力。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另視業務需要得置其他約聘人員、研究人 | |
- | + | 員、專案經理等若干人。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7日 (四) 12:0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整合學術與產業界間資源,協助科學與醫學領域之研究,以推動產學合作及技術研 發,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產學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及育成中心,各置組長一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有專長 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一、產學合作組:整合本校研發成果與產業界資源,共同研發新產品與新技術;協助中小企業應用新興科 技與研發商品,帶動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 二、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處理本校研發成果產生之專利評估、專利申請等事項;維護及確保本校研究 成果之相關權利。統籌規劃及管理校內外研發成果推廣之相關業務。 三、創新育成中心:以任務導向支援創新中小企業養成;整合產業與服務資源,共同致力提升區域產業國 際競爭力。 第四條 本中心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另視業務需要得置其他約聘人員、研究人 員、專案經理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