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職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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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職員工奉派至國內、外出差經核准補助相關費用,其補助標準悉依本標準支給。 | |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醫療事業機構得準用本標準。 |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醫療事業機構得準用本標準。 | ||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 ||
- | + | (一)膳雜費:依據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乙次膳雜費400元,惟至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出差者,膳雜費以五折核支,高 | |
- | + | 雄縣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 |
(二)住宿費: | (二)住宿費: | ||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 ||
- | (1) | + |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但每日 |
- | + | 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 |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 ||
- | 2. | + | 2.會期兩天以上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附設醫院統一編號76215451、小港醫院統 |
- | + | 一編號19901091)或收據核支,但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 |
- | + | (三)交通費:出差時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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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 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 ||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 ||
- |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 | + |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面額核支。若本醫院已與高鐵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標準廂)優惠 |
- | + | 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 |
- | + |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依經濟艙面額核支。若本醫院與航空公司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 | |
- |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 | 艙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
- | + | 3.院長、副院長搭乘高鐵或飛機時得搭乘商務艙。 | |
- | + | 4.搭乘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 |
- | + | (1)由本醫院或家中至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或至會議地點或接洽公務往返:憑據核銷,惟每次出差往返補 | |
- | + | 助上限為600元。但參加研習會、進修、學術會議或對方已支付費用者不得申請。 | |
- | + | (2)由出差地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至出差地點往返時:車資檢據核銷,補助乙次往返費用。 | |
- | + | (3)至高雄縣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若自行開車前往,每次往返補助 | |
- | + | 300元(共乘者不得申請)。 | |
- | + | (4)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儘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 |
- | + | (四)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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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 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 ||
2.搭台鐵出差者: | 2.搭台鐵出差者: | ||
- | + | (1)出差地點在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 |
- | + | (2)出差地點在嘉義縣以北至台中縣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半日計算。 | |
- | + | (3)出差地點在台中縣以北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一日計算。 | |
- | + | (五)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 | |
- | + | (六)停車費:檢據報銷,每次申請僅得申請乙次,每次以新台幣240元為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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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 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 ||
- | (一) | + | (一)出國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不含一個月),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
- | + | 1.生活補助費: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定」之五成核支,且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
- | 1. | + | 經指派出國考察、出席會議、觀摩者其生活補助費依前述標準全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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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費: | 2.交通費: | ||
- | + |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
- | + | (2)補助上限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表」所列(請參閱本醫院人力資源 | |
- | + | 室網站所公告之標準表)。 | |
- | + | (3)院長、副院長得搭乘商務艙。 | |
- | + | (4)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元為上限。 | |
- | + | 3.註冊費:憑正式收據全額支付,進修性質者不得申請。 | |
- | + | (二)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 |
- | + | 1.生活補助費:含租賃房屋、膳雜費,不分職級,每月補助1,200美元,並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
- | (二) | + | 2.交通費: |
- | + |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
- | + | (2)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元為上限。 | |
- | + | 3.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健康保險、書籍及其他):不分職級,出國進修超過三個月以上,補助600美元,限申請乙次。 | |
- | + | 第五條 委辦本醫院執行之研究、捐補助計畫之相關差旅費核支標準悉依委辦單位之標準核支,不受本標準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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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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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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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1:2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0.09小港醫院院務會議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通過
- 96.10.31高醫港人字第09600016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職員工奉派至國內、外出差經核准補助相關費用,其補助標準悉依本標準支給。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醫療事業機構得準用本標準。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膳雜費:依據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乙次膳雜費400元,惟至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出差者,膳雜費以五折核支,高 雄縣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二)住宿費: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但每日 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2.會期兩天以上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附設醫院統一編號76215451、小港醫院統 一編號19901091)或收據核支,但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三)交通費:出差時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面額核支。若本醫院已與高鐵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標準廂)優惠 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依經濟艙面額核支。若本醫院與航空公司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 艙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3.院長、副院長搭乘高鐵或飛機時得搭乘商務艙。 4.搭乘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1)由本醫院或家中至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或至會議地點或接洽公務往返:憑據核銷,惟每次出差往返補 助上限為600元。但參加研習會、進修、學術會議或對方已支付費用者不得申請。 (2)由出差地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至出差地點往返時:車資檢據核銷,補助乙次往返費用。 (3)至高雄縣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若自行開車前往,每次往返補助 300元(共乘者不得申請)。 (4)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儘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四)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2.搭台鐵出差者: (1)出差地點在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2)出差地點在嘉義縣以北至台中縣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半日計算。 (3)出差地點在台中縣以北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一日計算。 (五)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 (六)停車費:檢據報銷,每次申請僅得申請乙次,每次以新台幣240元為上限。 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出國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不含一個月),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1.生活補助費: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定」之五成核支,且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經指派出國考察、出席會議、觀摩者其生活補助費依前述標準全額支付。 2.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補助上限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表」所列(請參閱本醫院人力資源 室網站所公告之標準表)。 (3)院長、副院長得搭乘商務艙。 (4)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元為上限。 3.註冊費:憑正式收據全額支付,進修性質者不得申請。 (二)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因公出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1.生活補助費:含租賃房屋、膳雜費,不分職級,每月補助1,200美元,並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2.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因公出差者得憑據核銷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補助乙次往返費用以600元為上限。 3.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健康保險、書籍及其他):不分職級,出國進修超過三個月以上,補助600美元,限申請乙次。 第五條 委辦本醫院執行之研究、捐補助計畫之相關差旅費核支標準悉依委辦單位之標準核支,不受本標準之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