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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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1號公布 | |
- | +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9號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9號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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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員工奉派至國內、外出差經核准補助相關費用,其補助標準悉依本標準支給。 | |
- | + |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其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相關機構得依本辦法辦理。 | |
- | + |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 |
- | + | (一)膳雜費:依據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乙次膳雜費400元,高雄縣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 |
- | + | (二)住宿費: | |
- | + |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 |
- | + |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但每日住 | |
- | + | 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 |
- | + |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 |
- | + | 2.會期兩天以上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本醫院統一編號76215451)或收據核支, | |
- | + | 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 |
- | + | (三)交通費:出差時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 |
- | + | 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 |
- | + |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 |
- | + |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面額核支。若本醫院已與高鐵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標準廂)優惠 | |
- | + | 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 |
- | + |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依經濟艙面額核支。 若本醫院與航空公司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 | |
- | + | 艙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 |
- | + | 3.院長、副院長搭乘高鐵或飛機時得搭乘商務艙。 | |
- | + | 4.搭乘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 |
- | + | (1)由本醫院或家中至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或至會議地點或接洽公務往返:憑據核銷,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 | |
- | + | 上限為600元。但參加研習會、進修、學術會議或對方已支付費用者不得申請。 | |
- | + | (2)由出差地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至出差地點往返時:車資檢據核銷,補助乙次往返費用。 | |
- | + | (3)至高雄縣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若自行開車前往,每次往返補助300 | |
- | + | 元(共乘者不得申請)。 | |
- | + | (4)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儘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 |
- | + | (四)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 |
- | + | 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 |
- | + | 2.搭台鐵出差者: | |
- | + | (1)出差地點在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 |
- | + | (2)出差地點在嘉義縣以北至台中縣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半日計算。 | |
- | + | (3)出差地點在台中縣以北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一日計算。 | |
- | + | (五)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 |
- | + | (六)停車費:檢據報銷,每次申請僅得申請乙次,每次以新台幣240元為上限。 | |
- | + | 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 |
- | + | 一、因公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交流等事宜,其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 |
- | + | (一)交通費:院長、副院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另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得補助乙次往返 | |
- | + | 費用以600元為上限。以上均檢據核銷。 | |
- | + | (二)生活費: | |
- | + |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 | |
- | + | 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
- | + |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 | |
- | + | 四折、七折支給。 | |
- | + |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 | |
- | + | 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 |
- | + |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醫院「職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活費補助標準表」辦理。 | |
- | + | 5.第2、3點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 |
- | + | 二、出國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不含一個月),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除相關辦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 |
- | + | (一)生活補助費:依簽准公假日數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日數核支。 | |
- | + | 1.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者:比照日支數額表規定之五折核支。 | |
- | + | 2.國外進修者:依本醫院「職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活費補助標準表」核支。 | |
- | + | (二)交通費: | |
- | + |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
- | + | 2.補助上限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表」所列(請參閱本醫院人力資源 | |
- | + | 室網站所公告之標準表)。 | |
- | + | (三)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進修性質者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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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 申請。 | ||
- | + | 三、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參加國外進修者,除相關辦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 |
- | + | (一)生活補助費:含租賃房屋、膳雜費,依本醫院「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活費補助標準表」辦理,依簽准公假日 | |
- | + | 數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日數核支。 | |
- | + | (二)交通費: | |
- | + |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
- | + | 2.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健康保險、書籍及其他):不分職級,出國進修超過三個月以上,補助600美元,限申請乙次。 | |
- | + | 第五條 委辦本醫院執行之研究、捐補助計畫之相關差旅費核支標準悉依委辦單位之標準核支,不受本標準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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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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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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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1:0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1號公布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9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員工奉派至國內、外出差經核准補助相關費用,其補助標準悉依本標準支給。 第二條 本醫院分院或其他委託本醫院經營之相關機構得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國內(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膳雜費:依據出差公假日數每日核支乙次膳雜費400元,高雄縣市出差者,不予核支。 (二)住宿費: 1.會期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方式如下: (1)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核支,但每日住 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2)交通費以飛機票或高鐵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2.會期兩天以上者,住宿費以取得旅館或旅行社業者書有本醫院抬頭之統一發票(本醫院統一編號76215451)或收據核支, 每日住宿金額以新台幣2,500元為上限。 (三)交通費:出差時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1.搭乘台鐵或高鐵者: (1)搭乘台鐵:依自強號面額核支。 (2)搭乘高鐵:須檢附票根,依經濟艙艙(標準廂)面額核支。若本醫院已與高鐵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艙(標準廂)優惠 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2.搭乘飛機者: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依經濟艙面額核支。 若本醫院與航空公司簽訂特惠方案,則以該經濟 艙優惠價核支;若檢附票根面額低於該優惠價者,則以該票根面額核支。 3.院長、副院長搭乘高鐵或飛機時得搭乘商務艙。 4.搭乘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1)由本醫院或家中至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或至會議地點或接洽公務往返:憑據核銷,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 上限為600元。但參加研習會、進修、學術會議或對方已支付費用者不得申請。 (2)由出差地機場或高鐵站、或火車站或捷運站至出差地點往返時:車資檢據核銷,補助乙次往返費用。 (3)至高雄縣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惟每次出差往返補助上限為600元。若自行開車前往,每次往返補助300 元(共乘者不得申請)。 (4)多位出差者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儘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四)會期及路程假別核給方式: 1.搭飛機、高鐵出差者,公假依進修期間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2.搭台鐵出差者: (1)出差地點在嘉義縣市、台南縣市、屏東地區,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實際日數計算。 (2)出差地點在嘉義縣以北至台中縣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半日計算。 (3)出差地點在台中縣以北者,公假以進修或會議期間加一日計算。 (五)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 (六)停車費:檢據報銷,每次申請僅得申請乙次,每次以新台幣240元為上限。 第四條 國外(指台灣、金門、馬祖、澎湖之外)之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因公出差係指奉派或專案簽准前往國外進行交流等事宜,其差旅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院長、副院長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其餘補助經濟艙票價。另國內計程車、公車或捷運之費用,得補助乙次往返 費用以600元為上限。以上均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 1.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規定辦理,依簽准日期核 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2.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按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 四折、七折支給。 3.出國期間逾15日但未滿2個月者按日支數額表五折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 之二折、四折、七折支給。 4.出國期間逾2個月者,生活費補助按本醫院「職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活費補助標準表」辦理。 5.第2、3點所稱之供宿包含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二、出國時間在一個月以內(不含一個月),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外進修者,除相關辦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生活補助費:依簽准公假日數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日數核支。 1.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者:比照日支數額表規定之五折核支。 2.國外進修者:依本醫院「職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活費補助標準表」核支。 (二)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補助上限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表」所列(請參閱本醫院人力資源 室網站所公告之標準表)。 (三)註冊費:依實際支出正式收據核給,但不包含年費、會員會費等。進修性質者不得 申請。 三、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參加國外進修者,除相關辦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生活補助費:含租賃房屋、膳雜費,依本醫院「員工派赴國外進修、訓練、研習生活費補助標準表」辦理,依簽准公假日 數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日數核支。 (二)交通費: 1.不分職級,補助國外乙次往返經濟艙費用,核銷時需檢附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綜合補助費(含補助購買健康保險、書籍及其他):不分職級,出國進修超過三個月以上,補助600美元,限申請乙次。 第五條 委辦本醫院執行之研究、捐補助計畫之相關差旅費核支標準悉依委辦單位之標準核支,不受本標準之限制。 第六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