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font size=2>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
:::::::::::[[媒體: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媒體: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第一條 本校圖書&#64044;(以下簡稱本&#64044;)為保障入&#64044;&#63834;者公平&#63965;用&#64044;內資源之權&#64023;,及維護&#64044;
第一條 本校圖書&#64044;(以下簡稱本&#64044;)為保障入&#64044;&#63834;者公平&#63965;用&#64044;內資源之權&#64023;,及維護&#64044;

在2011年4月6日 (三) 17:28所做的修訂版本

95.11.10九十五學年度圖書館委員第1次會議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21高醫校一法字第09500079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之權益,及維護館
         內閱覽環境,並作為讀者利用之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之依據,依據本校圖書館閱覽
         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
         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
         並依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無故影響他人閱讀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動物或違禁品入內,並不得吸菸或高聲談笑與討論;行
         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請改調小聲或震動,並
         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樓梯間、洗手間、辦公室)使用。
第五條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學術網路資源,不得利用其違法下載、線上聊
         天、瀏覽色情網站或玩電腦遊戲等。
第六條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桌椅,並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
         明離座時間,離座超過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
         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分鐘。預佔座位者,不得在其他後來讀者坐定位時提出異
         議。桌椅上或附近未攜走之個人物品,若遺失或遭清除,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讀者對於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或破壞行為;若未經借閱程
         序,不得擅自將其搬移或攜出館外,違者視為重大違規。
第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計點達二點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
         外,本館並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計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
         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其他違規事項參見附件「違規計點項目表」。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送交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
         事務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