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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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5.01.26九十四學年度藥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95.02.23九十四學年度第7次法規委員會會議通過 95.02.27 高醫法字第0950200006號函公布 96.09.07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21高醫院藥字第096000798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院長自本學院專任教師中遴選,必要時得自校內外相關學 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學院各系所全體專任教師互選產生。但教授人 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四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 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 標準」辦理,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 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一、本學院教師升等依「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生物醫學科學類專任教師升等 計分辦法辦理,但因特殊專長採用其他類別計分標準時,須將決議理由呈報校教評會。 二、本學院新聘教師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所定各級教師之基本 資格,經系所教評會或新系所有關遴選委員會,初審通過後,送本學院複審,複審以 論文外審成績及出席投票委員之投票數各佔百分之五十計分,兩項積分達七十分且論 文外審三人之成績中二人須達八十分,始為複審通過。 三、有關臨床教師聘任之決定,依本學院兼任臨床教師審查要點審查,需經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同意。 第七條 本教評會辦理複審時,所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提供其初審之相關資料,包括下列各項 資料: 一、申請人之升等或新聘申請表、代表作及其他著作目錄。 二、申請人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三、系所初審之投票資料。 四、其他依本校規定之資料。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職級高於 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做詳細會議記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申請人對本教評會之評議不服或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