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修室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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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2.11.06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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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發揮自修室功能、維持自修室秩序及使用者權益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使用對象:限本校及附屬機構全體教職員工生。 | |
- | + | 第三條 使用地點及時間: | |
- | + | 一、濟世大樓CS401室:每日上午七點二十分至晚上十點整。 | |
- | + | 二、校友會館二樓學生自修室:每日上午七點二十分至晚上十二點整。 | |
- | + | 三、學生宿舍地下一樓自修室:每日上午七點二十分至晚上十二點整。 | |
- | + | 寒、暑假及其他特殊時期之使用地點及時間另行公布。 | |
- | + | 第四條 使用須知: | |
- | + | 一、自修室平日採自助管理方式,但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員及受本館委託人得視察其使用情形,並 | |
- | + | 督導使用者依有關規定使用之。 | |
- | + | 二、進入自修室應攜帶有效證件(即學生證或教職員工證),本館館員及受本館委託人得隨時要求查核認 | |
- | + | 證。 | |
- | + | 三、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明離座時間,離座超過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 | |
- | + | 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分鐘。 | |
- | + | 接續使用離座逾時之座位者,須記錄接續使用之起始時間於便條紙。 | |
- | + | 若使用者未依上列規定而引發糾紛,本館館員及受本館委託人得裁決之,使用者不得有異議。 | |
- | + | 四、使用公物應小心愛惜,若有毀損情事,本館視情節得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 |
- | + | 五、應注意衣履整齊、保持安靜並維護環境清潔。 | |
- | + | 六、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寧的物品,應於進入自修室前關閉。 | |
- | + | 七、不得抽煙、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寵物進入自修室。 | |
- | + | 八、離開自修室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使用者應妥為保管個人物品,物品如遺失或遭清除,本館概不負 | |
- | + | 責。 | |
- | + | 九、自修室關閉時,嚴禁在室內逗留或過夜。 | |
- | + | 十、配有上網網點之座位開放給使用者自行上網利用,惟本館不為使用者負任何法律責任。 | |
- | + | 第五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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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6:2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12.23(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七號函公告
- 92.11.06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2.11.13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2.12.12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發揮自修室功能、維持自修室秩序及使用者權益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使用對象:限本校及附屬機構全體教職員工生。 第三條 使用地點及時間: 一、濟世大樓CS401室:每日上午七點二十分至晚上十點整。 二、校友會館二樓學生自修室:每日上午七點二十分至晚上十二點整。 三、學生宿舍地下一樓自修室:每日上午七點二十分至晚上十二點整。 寒、暑假及其他特殊時期之使用地點及時間另行公布。 第四條 使用須知: 一、自修室平日採自助管理方式,但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員及受本館委託人得視察其使用情形,並 督導使用者依有關規定使用之。 二、進入自修室應攜帶有效證件(即學生證或教職員工證),本館館員及受本館委託人得隨時要求查核認 證。 三、嚴禁預佔座位,暫時離座者桌面上應置便條紙載明離座時間,離座超過十五分鐘者,即被取消該座位 之使用權。凡未載明離座時間者,視同離座超過十五分鐘。 接續使用離座逾時之座位者,須記錄接續使用之起始時間於便條紙。 若使用者未依上列規定而引發糾紛,本館館員及受本館委託人得裁決之,使用者不得有異議。 四、使用公物應小心愛惜,若有毀損情事,本館視情節得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五、應注意衣履整齊、保持安靜並維護環境清潔。 六、行動電話、呼叫器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寧的物品,應於進入自修室前關閉。 七、不得抽煙、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寵物進入自修室。 八、離開自修室時須將個人物品攜走,使用者應妥為保管個人物品,物品如遺失或遭清除,本館概不負 責。 九、自修室關閉時,嚴禁在室內逗留或過夜。 十、配有上網網點之座位開放給使用者自行上網利用,惟本館不為使用者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