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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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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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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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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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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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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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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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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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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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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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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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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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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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向學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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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向學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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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藥學系學生會繳納之會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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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藥學系學生會繳納之會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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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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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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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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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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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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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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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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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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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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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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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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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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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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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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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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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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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務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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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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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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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務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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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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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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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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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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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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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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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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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學金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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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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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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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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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51所做的修訂版本

86.04.24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議通過
86.05.02(86)高醫法字第0二七號函訂定頒布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2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向學務處領取)。
        (二)向藥學系學生會繳納之會費收據。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務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校長核准。
第七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
      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