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德教授藥學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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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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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 |
- | + |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
- | +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
(二)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 (二)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 ||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
- | + | 第四條 獎勵標準: | |
- | +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 |
- | + | 決定。 | |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
- | + |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 |
- | + |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
第六條 審查程序: | 第六條 審查程序: | ||
- | + |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獎勵名額: |
- | + | 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 |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 ||
- | + |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 | |
- | + | 辦理。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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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4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0.01.20高醫學務字10011002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二)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七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 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