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究大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font | + | <font size=2> |
::::::::91.02.07九十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2.07九十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5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07九十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O一一號函公布
- 99.05.28醫學研究大樓第一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0.04高醫總字第099110499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醫學研究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師生及工作人員之工作、學習環境品質(依據建築物空間分 配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大樓環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督導工務及相關單位維持本大樓水電、空調、電梯監控等系統正常運作。 二、督導環保及相關單位以維持本大樓環境品質及環境安全。 三、對本大樓師生、員工進行宣導定期體檢,並提供衛生安全管理之資訊及教育訓練。 四、建立完整環安通報系統,協助解決環境衛生及安全相關事件。 五、具體規劃解決空間、環境及安全問題之對策,呈報相關單位執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中互選產生,綜理委員會業務,委員自醫學研究大樓各使用單位 主管為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