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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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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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學生代表經由選舉產生,並得參加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權益有關之下列會議: | |
- | + | 一、校務會議 | |
- | + | 二、教務會議 | |
- | + |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
- | + |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 |
- | + |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
- | + | 六、系(所)務會議 | |
- | + |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 + | 八、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 |
- | + |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三條 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 | |
- | + | 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公告各項會議參加之代表人數、代表 | |
- | + | 資格條件、會議性質等,再由具候選資格之學生自由登記,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當選代表名冊,報學生 | |
- | + | 事務處核備。 | |
- | + | 第四條 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 |
- | + | 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其原選舉產生之各相關學生會議內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 | |
- | + |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經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 |
- | + | 前項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核備。 | |
- | + | 第五條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 |
- |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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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4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04.20(84)高醫校法字第025號公布
- 96.08.29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6.09.2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維護學生權益,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學生代表經由選舉產生,並得參加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權益有關之下列會議: 一、校務會議 二、教務會議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四、學生事務委員會 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六、系(所)務會議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八、其他與學生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會議。 前項會議得參與之代表人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代表之選舉方式: 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公告各項會議參加之代表人數、代表 資格條件、會議性質等,再由具候選資格之學生自由登記,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當選代表名冊,報學生 事務處核備。 第四條 學生代表之罷免方式: 學生代表於任期內有違法失職者,經由其原選舉產生之各相關學生會議內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並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理由提出罷免案,經學生事務處核定後,依法各開會議決。 前項罷免經會議確認者,應同時辦理代表補缺,並將結果報學生事務處核備。 第五條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每學年度起至學年度止,由校長核發當選證明,採無給職。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