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考試遵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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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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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所舉行之期中考試、學期考試、補考或臨時考試等各項考試悉依本要點辦理。 | |
- | + | 第二條 參加考試學生須按指定座位入作參加考試,不得擅自換位或移座。 | |
- | + | 第三條 考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 |
- | + | 一、考試開始後於十五分鐘未入試場,或考試開始後未滿三十分鐘離開試場。 | |
- | + | 二、考試時間藉故擅自離座,或一離座未將答案紙與試題紙併交監考人員驗收,或再行修改答案。 | |
- | + | 三、考生於考試期間內有接頭交耳、抄襲、傳遞、夾帶、自誦答案或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便利他人竊窺等 | |
- | + | 任一作弊行為。 | |
- | + | 四、冒名頂替代考情事。 | |
- | + | 五、考試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未立即將試卷及試題紙呈繳,或故意延遲者。 | |
- | + | 六、考生在試場附近高聲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只是場內考生作答。 | |
- | + | 七、未依規定將試題紙及答案紙繳回而攜出試場或未繳卷即行退出試場者。 | |
- | + | 第四條 考生進試場就位之前,應將書籍、筆記簿等攜帶物,放置在試場內講台兩旁、試場後面或外面。 | |
- | + | 第五條 考生除必備文具筆墨外,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及電算機或電子通訊器材入座,但該科任課教師指定可攜 | |
- | + | 帶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六條 考生須攜帶學生證應試,按規定入座並將學生證置於試桌上以便核查。如未攜學生證,可站以借書證,國 | |
- | + | 民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照片之有效證件代替;若人無任何有效證件,須經監考人員確認身分無誤時,始准參 | |
- | + | 加考試。 | |
- | + | 第七條 學生須於試卷上填明學號、姓名。 | |
- | + | 第八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如發現試題字體不清或抄繕有錯誤時,得舉手向主監考人員示意,俟主監考人員到達 | |
- | + | 後再行發問,不得請求解釋試題內容。 | |
- | + | 第九條 考生於考試時因病經准離場者,應由監考人員陪同前往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處診療,如其離場時間 | |
- | + | 尚未超過該場考試時間三分之一者,可再准其入場繼續考試,至該場考試時間終了。如超過上述時間則不 | |
- | + | 得再行入場應試,該科該次考試得以病假論。 | |
- | + | 第十條 學生考試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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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4: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02.24八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 83.04.18八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83.05.07(83)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所舉行之期中考試、學期考試、補考或臨時考試等各項考試悉依本要點辦理。 第二條 參加考試學生須按指定座位入作參加考試,不得擅自換位或移座。 第三條 考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考試開始後於十五分鐘未入試場,或考試開始後未滿三十分鐘離開試場。 二、考試時間藉故擅自離座,或一離座未將答案紙與試題紙併交監考人員驗收,或再行修改答案。 三、考生於考試期間內有接頭交耳、抄襲、傳遞、夾帶、自誦答案或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便利他人竊窺等 任一作弊行為。 四、冒名頂替代考情事。 五、考試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未立即將試卷及試題紙呈繳,或故意延遲者。 六、考生在試場附近高聲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只是場內考生作答。 七、未依規定將試題紙及答案紙繳回而攜出試場或未繳卷即行退出試場者。 第四條 考生進試場就位之前,應將書籍、筆記簿等攜帶物,放置在試場內講台兩旁、試場後面或外面。 第五條 考生除必備文具筆墨外,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及電算機或電子通訊器材入座,但該科任課教師指定可攜 帶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考生須攜帶學生證應試,按規定入座並將學生證置於試桌上以便核查。如未攜學生證,可站以借書證,國 民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照片之有效證件代替;若人無任何有效證件,須經監考人員確認身分無誤時,始准參 加考試。 第七條 學生須於試卷上填明學號、姓名。 第八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如發現試題字體不清或抄繕有錯誤時,得舉手向主監考人員示意,俟主監考人員到達 後再行發問,不得請求解釋試題內容。 第九條 考生於考試時因病經准離場者,應由監考人員陪同前往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處診療,如其離場時間 尚未超過該場考試時間三分之一者,可再准其入場繼續考試,至該場考試時間終了。如超過上述時間則不 得再行入場應試,該科該次考試得以病假論。 第十條 學生考試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