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授課實施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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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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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國際化,培養學生具國際宏觀,提昇學生英語能力,招收外籍學 | |
- | + | 生,鼓勵教師以英語教學方式開授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每學期各學院、系、所、中心開設之課程,並經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設 | |
- | + | 之全英語授課課程,惟通識教育中心、各學院、系、所開設之語言課程及以英語為母語之授課者,不適用 | |
- | + | 本辦法。 | |
- | + | 第三條 各學院、系、所、中心教師應就其個人授課內容、特色及未來發展,以全英語教學方式授課,其方式包括 | |
- | + | 教材採用原文書籍,授課、研討及學習評量皆採用英語方式為之。 | |
- | + | 第四條 採英語教學之課程,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須以英語撰寫,並於課程大綱中點選「英語授課」,於學生預選課 | |
- | + | 前公告學生知悉。 | |
- | + | 第五條 經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授之英語教學課程,須依相關規定授課,課程授課時數以1.5倍核 | |
- | + | 計。 | |
- | + | 第六條 為持續提昇學生英語能力,各學院、系、所、中心應適量開設英語教學課程,並逐年適度增加。對於已開 | |
- | + | 設之課程應進行成效評估,以做為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參考。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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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4: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26高醫教字第09811049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國際化,培養學生具國際宏觀,提昇學生英語能力,招收外籍學 生,鼓勵教師以英語教學方式開授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每學期各學院、系、所、中心開設之課程,並經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設 之全英語授課課程,惟通識教育中心、各學院、系、所開設之語言課程及以英語為母語之授課者,不適用 本辦法。 第三條 各學院、系、所、中心教師應就其個人授課內容、特色及未來發展,以全英語教學方式授課,其方式包括 教材採用原文書籍,授課、研討及學習評量皆採用英語方式為之。 第四條 採英語教學之課程,課程大綱及進度表須以英語撰寫,並於課程大綱中點選「英語授課」,於學生預選課 前公告學生知悉。 第五條 經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授之英語教學課程,須依相關規定授課,課程授課時數以1.5倍核 計。 第六條 為持續提昇學生英語能力,各學院、系、所、中心應適量開設英語教學課程,並逐年適度增加。對於已開 設之課程應進行成效評估,以做為課程規劃及檢討改進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