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媒體: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doc|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
+
<font size=2>
-
 
+
:::::::::[[媒體: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doc|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
-
:::::::::::95.08.2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5.08.2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95.09.0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9.0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媒體:95.09.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doc|95.09.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95.09.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doc|95.09.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
+
<pre>
<pre>
-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
+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
        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悉依各
-
第二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各學院、系
+
          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
        (所)學生實習,悉依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
第三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各學院、系(所)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就該學院、系(所)學生進行資格審查並分
-
第三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各學院、系(所)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就該學院、系(所)
+
          配實習單位人數,經該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該學院、系(所)再進行分發作業。
-
        生進行資格審查並分配實習單位人數,經該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
第四條  本校於各學院、系(所)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實
-
        後,由該學院、系(所)再進行分發作業。
+
          習機構。
-
第四條 本校於各學院、系(所)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
+
第五條  各學院、系(所)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
        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實習機構。
+
第六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
-
第五條 各學院、系(所)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
+
          良等),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
        委員會備查。
+
第七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各學院系(所)
-
第六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
+
         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
-
        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
          供實習機構。
-
第七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
+
第八條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
        據本校各學院、系(所)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
+
第九條  本校得視需要給予學生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
         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
第十條  實習結束後,各學院、系(所)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送交教務處註冊組處理。
-
第八條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九條 本校得視需要給予學生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實習結束後,各學院、系(所)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送交教務處
+
-
        註冊組處理。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6:35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6號函公布
95.08.2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5.09.04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9.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特依據本校學則第22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各學院、系(所)學生實習,悉依各
          學院、系(所)學生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各學院、系(所)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就該學院、系(所)學生進行資格審查並分
          配實習單位人數,經該學院、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該學院、系(所)再進行分發作業。
第四條  本校於各學院、系(所)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實
          習機構。
第五條  各學院、系(所)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六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變故、適應不
          良等),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七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本校各學院系(所)
         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
          供實習機構。
第八條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第九條  本校得視需要給予學生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第十條  實習結束後,各學院、系(所)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送交教務處註冊組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