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考試監考準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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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使本校監考工作有所遵循,並使之順利進行,訂定本準則。 | |
- | +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集中考試係指全校統一安排之期中、期末考試及醫學系整合課程段考等,均由教務處課務組統 | |
- | + | 籌安排監考事宜之考試。 | |
- | + | 前項集中考試以外之監考試務工作,由各學系自行安排,且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 |
- | + | 第三條 監考工作由本校專、兼任教師、助教及教官負責,必要時得安排職員、研究生支援。 | |
- | + | 第四條 編配監考時數之規則: | |
- | + | 一、專任教授及上校教官: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一節。 | |
- | + | 二、專任副教授及中校教官: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二節。 | |
- | + | 三、助理教授及少校教官: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三節。 | |
- | + | 四、專任講師及助教:每學期應至少監考四節。 | |
- | + | 五、固定兼任教師: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一節,監考時間安排以到校任課時間為原則。 | |
- | + | 第五條 下列人員酌減監考節數: | |
- | + | 一、基於婦幼衛生保健,有孕在身者。 | |
- | + | 二、於小港醫院服務之教師。 | |
- | + |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排監考: | |
- | + | 一、校長、副校長、一級單位主管、各學院院長,各學系所主管。 | |
- | + | 二、六十五歲以上之專任教師。 | |
- | + | 三、支援集中考試之試務工作人員。 | |
- | + | 四、因故無法監考且經請假核准者。 | |
- | + | 第七條 凡經排定之監考人員,應依表訂時間前往監考,並詳閱「本校考試監考人員注意事項」以進行監試。 | |
- | + | 第八條 排定之監考人員如因故未能到場監考者,應自行覓妥本校同仁代理,並即通知教務處課務組。如無故未能 | |
- | + | 到場監考且未由他人代理時,則應即通知由教務處課務組另行安排他人監考,但原訂監考人員需依其職級 | |
- | + | 比照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標準核扣作為他人代為監考之費用。 | |
- | + | 第九條 整學年皆未能履行監考職責者,由課務組陳報校長、人事室及各學系,作為教師評估及考核之參考。 | |
- | + | 第十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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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6:1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4.11.16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4.11.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1.12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3號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監考工作有所遵循,並使之順利進行,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集中考試係指全校統一安排之期中、期末考試及醫學系整合課程段考等,均由教務處課務組統 籌安排監考事宜之考試。 前項集中考試以外之監考試務工作,由各學系自行安排,且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三條 監考工作由本校專、兼任教師、助教及教官負責,必要時得安排職員、研究生支援。 第四條 編配監考時數之規則: 一、專任教授及上校教官: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一節。 二、專任副教授及中校教官: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二節。 三、助理教授及少校教官: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三節。 四、專任講師及助教:每學期應至少監考四節。 五、固定兼任教師:每學期應至少監考一節,監考時間安排以到校任課時間為原則。 第五條 下列人員酌減監考節數: 一、基於婦幼衛生保健,有孕在身者。 二、於小港醫院服務之教師。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排監考: 一、校長、副校長、一級單位主管、各學院院長,各學系所主管。 二、六十五歲以上之專任教師。 三、支援集中考試之試務工作人員。 四、因故無法監考且經請假核准者。 第七條 凡經排定之監考人員,應依表訂時間前往監考,並詳閱「本校考試監考人員注意事項」以進行監試。 第八條 排定之監考人員如因故未能到場監考者,應自行覓妥本校同仁代理,並即通知教務處課務組。如無故未能 到場監考且未由他人代理時,則應即通知由教務處課務組另行安排他人監考,但原訂監考人員需依其職級 比照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標準核扣作為他人代為監考之費用。 第九條 整學年皆未能履行監考職責者,由課務組陳報校長、人事室及各學系,作為教師評估及考核之參考。 第十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