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99.09.02牙醫學系100學年度大學甄試招生作業討論會議通過 :::::::100.03.03牙醫學系99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3.08口腔醫學院99學年...) |
|||
第4行: | 第4行: | ||
:::::::[[媒體:100000000005.doc|100.03.24高醫院口字第100000000005號函公布]] | :::::::[[媒體:100000000005.doc|100.03.24高醫院口字第100000000005號函公布]]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校「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甄 | |
- | + | 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為辦理甄選入學,特設置牙醫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 |
- | + | 委員會)。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名及總幹事1名,由系主任遴選推薦並陳請院長同意後聘任 | |
- | + | 之,任期為一年。 | |
- | + |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
- | + |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 | |
- | + | 二、聘任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推薦。 | |
- | + | 三、總幹事:由行政老師擔任。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時召開會議。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 | |
- | + | 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 | |
- | + | 相關試務性工作。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 | |
- | + | 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 |
- | +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 | |
- | + | 親應考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 |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 ||
+ | 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1年3月28日 (一) 10: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9.02牙醫學系100學年度大學甄試招生作業討論會議通過
- 100.03.03牙醫學系99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3.08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3.24高醫院口字第100000000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辦理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校「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甄 選入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為辦理甄選入學,特設置牙醫學系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名及總幹事1名,由系主任遴選推薦並陳請院長同意後聘任 之,任期為一年。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系主任擔任。 二、聘任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推薦。 三、總幹事:由行政老師擔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時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負責訂定本學系入學條件、學測成績篩選標準、指定甄試 項目、招生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編定該學系簡章,並依規定辦理甄試項目 相關試務性工作。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工作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且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與參加甄選學生為利害關係人時(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 親應考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