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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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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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 + | ,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
- | + | 一、審議教師發展中心擬定之全校性重大教師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 |
- | + | 二、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 |
- | + | 三、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一名及委員十三名,均為無給職。由 | |
- | + | 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 |
- | + | 教師發展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 | |
- | + | 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 | |
- |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 | |
- | + | 時會議。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 | |
+ | 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
+ |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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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23日 (三) 15: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
-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審議通過
- 100.03.23高醫心教法字第100110088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教師發展中心擬定之全校性重大教師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三、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一名及委員十三名,均為無給職。由 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教師發展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 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 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