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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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doc|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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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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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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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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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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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01.doc|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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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doc|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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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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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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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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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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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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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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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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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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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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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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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五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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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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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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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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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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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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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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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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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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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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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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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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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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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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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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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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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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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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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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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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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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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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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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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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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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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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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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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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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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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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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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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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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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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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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9日 (三) 16:18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
         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
         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
             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
             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
         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
         至二人列席。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
             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
         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
         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
         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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