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文獎助要點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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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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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27日 (四) 14: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05 (九一)高醫研法字第00二號函頒布
- 92.09.12高醫校法第0920100036號函公布
- 94.12.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6號公布
- 96.07.12 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29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755號函公布
- 97.03.11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 97.03.18 校務首長暨學院院長聯席會議第五次會議通過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5.13高醫研發字第0971102198號函公布
- 97.11.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3.10高醫研發字第0981100910號函公布
- 99.09.2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1.2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39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教師研究論文之獎勵案件,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三條 獎勵對象: 一、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SCIE、SSCI、EI、A&HCI、 TSSCI、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所收錄之期刊者。 二、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皆可申請,但同一篇論文僅得由一人申請。 三、校外合作論文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之名義發表者,亦可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於受獎時,需仍為本校專任教師。 第四條 申請方式: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規定之教師,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提出申請;但若為 本校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之教師及加聘附屬機構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則向附屬機構 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論文抽印本(或影印本)。 三、該論文在所屬領域之排名證明(以論文發表年度之最新版之SCIE、SSCI、 EI、A&HCI、 TSSCI、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為依據)。 四、本校教師論文上網登錄證明文件。 第五條 獎勵金額計算方式: 一、獎勵金額為單位基數獎金與個人所獲之總點數之乘積值。 二、刊登於SCIE或SSCI,其Impact Factor(簡稱I.F.)達5以上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 獎助之: (一) I.F.達20(含)以上者,每篇獎 助500點。 (二) I.F.達15分(含)至20分(不含)者,每篇獎助300點。 (三) I.F.達10分(含)至15分(不含)者,每篇獎助200點。 (四) I.F.達5(含)至10(不含)者,每篇獎助100點。 三、刊登於SCIE或SSCI,其I.F. 5以下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一) 排名於前百分之二十(含)者,獎助30點。 (二) 排名於前百分之二十(不含)至百分之四十(含)者,獎助20點。 (三) 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不含)以下者,獎助4點。 (四) 刊登於高雄醫學科學雜誌者,獎助10點。 四、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列名之學術期刊者,獎助4點。 五、校外合作論文刊登於SCIE、SSCI、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非第一作者或 通訊作者,但以本校名義發表者,每篇獎助2點。I.F.達10.0(含)以上者,依個案處理。 六、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之獎勵金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計算;綜合評論及簡 報(review, 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以0.7倍計算;病例報告及書信( 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以0.5倍計算。 七、發表於本校加強之“重點領域”獎助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一)發表於本校加強之“重點領域”期刊論文(期刊目錄及相關規範另定之)者: 1.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含)者, 每篇增加獎助10點。 2.排名於百分之四十(不含)以下者,或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列名 之學術期刊者,每篇增加獎助6點。 (二)ESI資料庫收錄之被引用次數達前百分之一之高被引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獎助 50點,非通訊或非第一作者以0.4倍計算;每篇僅獎助乙次。 第六條 獎勵金每年頒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 寡。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