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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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時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 |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時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獎學金之發放依學務處規定辦理。 | ;獎學金之發放依學務處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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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20日 (四) 16:24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04.24八十五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議通過
- 86.05.02(86)高醫法字第0二七號函訂定頒布
-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0.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2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紀念故許志堯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訂定「許志堯教授紀念獎學金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目的為獎勵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向學務處領取)。 (二)向藥學系學生會繳納之會費收據。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及操行成績均需八十分以上者)。 第四條 錄取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抽籤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享有其他獎助學金。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由學務處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錄取名額每學年度一名,如未達所定資格時得從缺。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按基金每年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時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 ;獎學金之發放依學務處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