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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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13日 (四) 11:1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11.11九十一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 99.09.07第三次院務暨第二次系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9.11.02(99)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護理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一、本校護理學系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 審查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及品德、指導研究及行政 能力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 (一)講師:教學三十五%、研究三十%、服務及品德三十五%。 (二)助理教授:教學三十五%、研究三十五%、服務及品德二十五%、指導研 究及行政能力五%。 二、新聘副教授及教授之評分依據本系所教師升等審查計分細則辦理。 第三條 教學評分方式如左: 一、申請人須具一年以上教學或臨床經驗者,獲基本分七十分。 二、依其實際工作經驗及論文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四條 研究評分方式如左: 一、論文評分方式: (一)論文性質評分(C) 1、原始論著三分 2、研究簡報二分 3、案例報告一分 4、綜合評論視內容給一至三分 (二)刊登雜誌及學位論文評分(J) 1、刊登於SCI或SSCI期刊 七分 2、其他國內外雜誌: 發表在其他具有編輯委員會、公開接受論文並有專家審查及國際編號(ISSN)之專業期刊。五 年內曾獲國科會評定優良之期刊或國外學術期刊為五分,學會期刊為四分,其他學術刊物為二分。 3、國內外博士、碩士學術論文 碩士五分 博士七分 (三)作者排名之評分(A) 1、第一作者 五分 2、通訊作者 四分 3、第二作者 三分 4、第三作者 二分 5、第四及以下作者 一分 (四)論文計分方式: 1、五年內或從取得上一等級教師資格以後至申請截止日期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均可 一併以附錄方式提供作為審查之參考資料,但應檢附近五年之著作(論文)做為參考著作〈論 文〉之審查。 2、申請人五年內發表或已接受刊登(應取得受理刊登證明)之所有論文按論文之計分方法,每篇 以C、J、A三項評分相乘後 ,(CxJxA)即為所得分數。 3、各級滿分分數: 助理教授:一百五十分 講 師:一百分 4、論文分數計分法:〔 (CxJxA)\各級滿分分數〕x 100,惟審查分數不得超過一百分。 例如:新聘講師,一篇最近五年內原始論著,發表在獲國科會評定優良之期刊為第二作者。 則(CxJxA)= 3X5X3 = 45,〔 (CxJxA)\講師組滿分分數〕x 100 =〔45\100〕x 100 = 45(分) (五)每篇論文之歸類評分有疑問者,由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之。 二、學術榮譽及研討會論文發表評分方式: (一)獲國內外學術榮譽計一項五分 (二)論文發表計分方法: 1、主講人或壁報論文之第一作者每篇計一分。 2、其他合著者零點五分。 3、在國外發表者加倍計算之。 (三)非論文性質之學術著作,由評審委員會委員視內容評分之,以五分為上限。 (四)本項總分以十分為上限。 三、研究計畫計分方式: 五年內或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申請新聘期間每獲公私立機關委託,並經校方登記之研究計畫一件: (一) 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二分。 (二)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計一分。 (三)本項總分以八分為上限。 四、研究計分包括論文發表、學術榮譽及研究計畫三項,以一百分為滿分。 第五條 服務及品德計分方式如左: 一、服務年資: (一)講 師: 1、具助教服務年資滿四年計七十分,服務年資超過四年者,每滿一年加計一分。 2、具碩士學位計七十分,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加計一分。 (二)助理教授: 1、具講師服務年資滿三年計七十分,服務年資超過三年者,每滿一年加計一分。 2、具博士學位計七十分,後續從事與護理相關工作之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加一分。 二、服務事蹟: 申請人五年內具體之優良服務事蹟,每項得一至二分。 三、品德成績: 參酌申請人列舉之優良工作態度、守時觀念、責任感、人際關係、團隊精神等事蹟評分。 第六條 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計分方式如下: 一、五年內指導大學部學生完成公、私立機構委託之專題研究者,每篇結案報告計三分。 二、指導研究生完成碩士論文,每篇論文計四分;完成博士論文,則每篇論文計五分。 三、指導臨床護理人員完成個案、專案報告或專題研究,每篇計二分。 四、行政能力依申請人五年內之聘書(函)或其他具體事蹟每項計一至四分。 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以七十分為基本分,由評審委員依前項各款評分,滿分為一百分。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五年內」指自申請時起算前五年之一月一日。 第八條 新聘講師及助理教授之通過標準為總分七十分,其總得分計分方式如左: 一、教學、研究、服務及品德、指導研究及行政能力等項目之總合得分佔五十%。 二、出席委員投票得分佔五十%。 (一)全部為贊成票者一百分。 (二)贊成票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而未達全部者八十分。 (三)贊成票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而未達三分之二者六十分。 (四)贊成票數未達二分之一者三十分。 (五)全部為不贊成票者零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