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研究生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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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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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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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 |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 | ||
上者。 | 上者。 | ||
+ | 三、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提出相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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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 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 ||
各所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 各所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 ||
第四條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 第四條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 ||
- | + | 第五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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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1月5日 (五) 11: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01.06八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 83.01.27(83)高醫法字第0五二號函公布
- 89.04.25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 89.05.15(89)高醫學法字第002號函頒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獎勵之博、碩士班優秀研究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德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未受任何處 分者。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 上者。 三、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提出相關 證明者。(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各所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第四條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第五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