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行: | 第2行: | ||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 ||
:::::::::::[[媒體: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doc|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 :::::::::::[[媒體: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doc|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 ||
+ | :::::::::::99.10.0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 ||
+ | :::::::::::[[媒體: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doc|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 | ||
<pre> | <pre> | ||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 |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 | ||
第11行: | 第13行: | ||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 |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 | ||
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教材上網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 | 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教材上網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 | ||
- | + | 佔初選候選人前20%者得為複選候選人。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 |
1.創新教材 | 1.創新教材 | ||
2.其他教學研究事蹟(自行列舉) | 2.其他教學研究事蹟(自行列舉) | ||
第20行: | 第22行: | ||
2.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 2.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 ||
3.創新教材占20 % | 3.創新教材占20 % | ||
+ | (1)主管評量占6% | ||
+ | (2)同儕互評占14% | ||
4.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20 % | 4.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20 % | ||
5.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占20 % | 5.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占20 % | ||
第26行: | 第30行: | ||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 |||
</pre> | </pre> |
在2010年10月8日 (五) 15: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0號
-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 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 99.10.0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 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 獻,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每年依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定獎勵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 則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 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教材上網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 佔初選候選人前20%者得為複選候選人。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 2.其他教學研究事蹟(自行列舉)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 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 2.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3.創新教材占20 % (1)主管評量占6% (2)同儕互評占14% 4.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20 % 5.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占20 % 四、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 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人。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