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實施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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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9月30日 (四) 08:52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9.15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審查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9.29高醫人字第09911048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及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給原則」第5條規定,
          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為本校新聘及現職之編制內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一、現職人員:於本校任職編制內教學研究人員2年(含)以上者(計算至99年9月30日止)。
          二、新聘人員:99.1.1~99.9.30於國內第一次聘任者(自國外/業界延攬者),不含自國內公
              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前項特殊優秀人員指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績效傑出人員。不含教學績效傑出
          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自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退休之人員。
          已獲本校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等,不適用本獎勵。
第三條	  獎勵方式:
          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上有具體貢獻及績效者,得於每月薪資外,另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
          共分三級:第一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3個基數獎勵金、第二級佔獲奬人數的50%
          ,每月發給2個基數獎勵金、第三級佔獲獎人數的25%,每月發給1個基數獎勵金。
第四條	  推薦審查程序:
          本獎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初審,依學術研究
          、產學研究及跨領域研究三面向,依其特色領域自訂審查標準並推薦人選(以不超過單位內
          專任人員之20%為限)。送經研究發展處彙整後,提送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
          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
          由本委員會針對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提出之初審名單進行複審,再依據下列各款進行評
          定獎勵金:
          一、曾獲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教授、教育部學術獎、國
              科會傑出研究獎、國科會吳大猷先生紀念獎等國內外重大獎項者。
          二、曾獲本校研究傑出教師、專利獲證教師等獎項。
          三、近三年執行國科會計畫、本校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件之件數及金額。
          四、參與校外大型整合計畫或跨領域計畫者。
          五、研究績效(RPI值或相關研究績效指標)。
第五條	  獎勵期間依據國科會當年度公告規定辦理。
第六條	  年度獎勵期滿後,獲獎勵之教師須繳交具體績效或成果予研究發展處,以利評估研究表現。
第七條	  本細則所需經費由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補助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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