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8.05高醫院健...)
下一個→
(新頁面: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8.05高醫院健...)
下一個→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4:2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
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
教學時數。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
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每學期以16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