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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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為應臨床教學、診療、建教合作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為應臨床教學、診療、建教合作 | ||
及院務發展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 及院務發展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09:3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6.28 (85)高醫法字第060號函修正公布
- 87.06.24 (87)高醫法字第034號函修正公布
- 88.04.22 (88)高醫法字第021號函修正公布
- 94.12.12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95.02.09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03.09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為應臨床教學、診療、建教合作 及院務發展之需要,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聘請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 一、因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之業務需要。 二、因編制內醫師懸缺或羅致困難者。 三、為促進院務發展需要,得延聘學經歷豐富者擔任院務顧問,提供經驗傳承及專業 諮詢。 第三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聘任資格比照本醫院之主治醫師之規定。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其為外國人或華僑醫師者,其聘任資格應依衛生署頒布之 「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辦理。 學經歷豐富之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得聘為顧問醫師。 本醫院卸任院長、一級單位主管或國內外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人士,得聘為院務顧 問。 第四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由臨床科主任簽提經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 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其聘任名額不得超過該科主治醫師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不 致酬及醫療業務為該科極缺乏者,不在此限。 院務顧問由本醫院院長推薦,提報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 第五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六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除合約有特別規定外,其權利義務比照本醫院主治醫 師聘任規則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隨時應召請之義務,不得推諉。 院務顧問得應院務諮詢召請提供意見。 第七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報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報酬支給標準另訂之。 二、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新聘者及業績不佳者,一律不支薪。 三、顧問醫師一律不支薪。 四、院務顧問之諮詢費由本醫院院長核定之。 第八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之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約專科(主治)醫師不支給交通費。 二、顧問醫師每月支給壹萬元之交通費。 第九條 特約專科(主治)、顧問醫師、院務顧問之福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醫優待:比照本校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人員就醫優待規定辦理。 二、除合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不得請求其他津貼。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