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6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6號公布]] | |
- | + | <pre> | |
- | + | ||
- | + | ||
第一條 本醫院為落實醫院管制藥品管理政策之執行,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設置管制藥 | 第一條 本醫院為落實醫院管制藥品管理政策之執行,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設置管制藥 | ||
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在2010年8月9日 (一) 10: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6號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落實醫院管制藥品管理政策之執行,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設置管制藥 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執行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公告之管制藥品管理事項。 二、負責規劃安排疼痛治療之用藥教育。 三、評估、審查及追蹤非癌症病患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之病例,並將結果向管制藥品 管理局列報。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審理會務,並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及幹事一人承辦會務。 前項委員、召集人、幹事由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期滿得連任。 委員由 麻醉(疼痛)科、精神科、神經科、內科、外科等專科醫師、護理師、藥師及相關單位人 員組成。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