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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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 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 ||
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 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
在2010年8月5日 (四) 13: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0.30生物醫學檢驗學系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08健康科學院96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11.16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12.31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第九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 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 究生。惟未來發表研究論文時,須以系內指導教授為第一或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 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擔任研究生之主指 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 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 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 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 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之論文。 (二) 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以十四名為限。 第七條 本系每年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 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系報備,經系務會議決議後,由 本系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