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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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本學院各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2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 | 第一條 為辦理本學院各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2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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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14日 (三) 11:0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5號函頒佈
第一條 為辦理本學院各系(所)學生實習分發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2條及有關規定訂定本 要點。 第二條 學生實習之分發依各系(所)與實習機構協商實習事宜,就該系(所)學生進行資格審查並分 配實習單位人數,經該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該系(所)再進行分發作業。 第三條 各系(所)分發作業完成後應與各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並將實習合約及相關資料送交實 習機構。 第四條 各系(所)完成分發作業後,備妥實習合約副本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備查。 第五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庭重大 變故、適應不良等),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第六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病患之健康,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依據各實 習機構之規定,得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並將健檢證明文件 資料提供實習機構。 第七條 本校依各實習機構合約規定,繳交實習費給各實習機構。 第八條 各系(所)學生於實習期間學生(含實習醫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有關實習之規定及行事曆實 習。 第九條 各系(所)得視需要給予本校教師於校外至各實習機構訪視學生時投保意外保險。 第十條 實習結束後,各系(所)應彙整各實習機構評定之學生實習成績,送交教務處註冊組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