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腎臟照護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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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腎臟照護學系(以 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腎臟照護學系(以 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 |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在2010年7月14日 (三) 10:5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1.28.九十六學年度腎臟照護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12.06.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01.02.高醫字第096110076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腎臟照護學系(以 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六~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 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 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各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定期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 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 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