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教職員工表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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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敬業精神,訂定本辦法。 | 職員工敬業精神,訂定本辦法。 |
在2010年7月12日 (一) 09:0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3.02八十八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會議通過
- 89.03.16八十八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89.04.13(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1號函頒布
第一條 本校(含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單位)為表揚教師、 職員工敬業精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在職之專任教師、職員工至每年校(院)慶前一個月底,在本校實際服務工作屆 滿十五年、二十年及二十五年者予以表揚。另屆滿三十年(含)以上者,每年均予表 揚。 第三條 每年表揚之資深教師、職員工由所屬人事單位於校(院)慶前列冊,提行政(院務) 會議審議通過辦理。 第四條 資深教師、職員工均於每年校(院)慶表揚,表揚獎項由本校統一訂定。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