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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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9日 (五) 11:5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10.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90號函公布
- 95.03.0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8號函公布
-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13高醫人字第098110159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主管之遴選作業由各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負責。 各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該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遴選委員之產 生二分之一由該系所教師自該系所或院內教師中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院長自該系所或院 內推荐副教授(含)以上教師,再報請校長核聘。 遴選委員之任期至新任系(所)主管到任日止。 委員於任期當中因故出缺時,由院長推薦適當人選報請校長核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止。 第三條 遴選委員開會時應審查系(所)主管之候選人資格,其資格如下: 一、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三、具行政領導能力。 四、候選人不以該系(所)教師為限,但未具本校教師資格之候選人,其應於到任 前完成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得接受公開推薦或候選人自我推薦。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應針對各候選人之教師資格、教學評量、學術研究成果、行政能力、 學生輔導狀況、品德、人際關係等綜合考量,經徵詢候選人之意願後,以多數決方式決定 推薦人選二至三名,並檢附遴選委員會書面評估意見,由召集人簽請校長圈選聘兼之。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時須自行迴避。 第七條 遴選委員對遴選相關作業對外應嚴守保密義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