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緊急紓困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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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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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務事務委員會通過 |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務事務委員會通過 |
在2010年7月8日 (四) 10:13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 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三條 本要點補助資格: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 申請緊急紓困金。 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第五條 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或生 活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 先行發放,並提學生事務委員會追認。 第六條 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期實施,修正時亦同。 【請利用左上word版下載「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