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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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2.24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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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

在2010年7月5日 (一) 16:34所做的修訂版本

87.02.24教育部台(87)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87.03.13(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訂定頒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
        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本校推薦或選派並經核准出國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競賽或會議者。
    四、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五、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第三條 本校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國外大專校院,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第四條 本校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一、以事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二、以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以休學出國者,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四、以實習出國者,以三個月為原則。
    五、依第二點第一、二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以一年為限,但無兵役義務之學生,得
            再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因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准予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六條 依第二點第一、二款之規定出國進修,其於所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由本校酌
        予採認,其出國進修期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至多以一年為限。
    本校採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經教育部核准出國
        者,應於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第七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準
        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學生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屆滿三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履行兵役義務
        之學生,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學男生申請出國處理
        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有關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支領、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或其他未規定
        事項,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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