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防治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1個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媒體: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doc|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 |
- | + |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 |
- | + |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
- | + |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
- | + |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doc|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 |
- | + | <pre> | |
- | + | ||
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 | 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 | ||
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 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
在2010年7月5日 (一) 15: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4.2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
- 96.01.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修正
- 96.03.2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96.06.2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 96.07.12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10.1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0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瞭解學生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異常與疾病,以增進學生健康,及為保障校園教職員工生 健康,防治校園傳染病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新生入學時應實施健康檢查,大學部新生應繳交經本校附設醫院檢驗之體檢表。二年制在 職專班及研究所(碩、博)新生可繳交區域醫院級檢驗之體檢表。必要時得臨時施行全部或 部分學生之健康檢查。 第三條 體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體檢及繳交新生體檢表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不發予學生證。 第四條 衛生保健組將學生體檢結果,登錄統計,就有異常或疾病者,列入追蹤輔導,並知會相關 單位。 第五條 學生健康檢查所發現之異常或疾病,由衛生保健組與有關人員負責連繫,督促其從速矯治 與追蹤。 第六條 患有開放性傳染病學生,由衛生保健組簽報通知有關單位,研議因應措施。 第七條 本校學生均應遵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 染病預防、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及訓練等措施。 第八條 來自疫區之僑生、外籍學生,應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做疫病、採血檢查並由本校衛 生保健組列管追蹤。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