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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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 ||
- | + |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 | |
- | + | 認定登錄在案)。助理教授則需當年度主持具有符合上述條件之研究 | |
- | + | 計畫。 |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
-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 +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
- | 或SSCI、EI、TSSCI)之論文。 | + | 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
- | (二) | +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
- | (或SSCI、EI、TSSCI) | + | (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
- | 或SSCI) | + | 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助理教授需曾主 |
- | + | 指導醫研所碩士生順利畢業達(含)一名以上。 | |
第六條 本所專任教師每學年度主指導新增研究生最多六名;合聘教師則為二名,且每位主指導教 | 第六條 本所專任教師每學年度主指導新增研究生最多六名;合聘教師則為二名,且每位主指導教 | ||
授的總人數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 授的總人數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
在2010年7月1日 (四) 09: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3.02九十八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 99.03.25九十八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醫學院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進研究生學術研究 品質,提升研發能量,根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專任和合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所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 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與醫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 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 究生。 第四條 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 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所專任教師與合聘教師為限。碩士班 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三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 冊後十月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 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 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 認定登錄在案)。助理教授則需當年度主持具有符合上述條件之研究 計畫。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 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助理教授需曾主 指導醫研所碩士生順利畢業達(含)一名以上。 第六條 本所專任教師每學年度主指導新增研究生最多六名;合聘教師則為二名,且每位主指導教 授的總人數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但五年內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主指導本所研究生每學年度之新 進人數可增加至二倍。 第七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 書面報告一次,並將書面報告連同會議紀錄繳回本所,由本所所長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本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 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參照「高雄醫學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