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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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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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448.doc|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媒體:1021103448EV.docx| (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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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448.doc|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媒體:1021103448EV.docx|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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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09 11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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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06 11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次修正之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第2至第4款條文,自1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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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8 董事會第20屆第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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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31104452.docx|113.12.02 高醫人字第1131104452號函公布,本次修正之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第2至第4款條文,自1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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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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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促進教職員工生活之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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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除另有規定外,係指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及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司機。
-
第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
+
        本辦法所定各項福利,於新進人員尚未試用合格者,不適用之。
-
    請領各項補助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
第3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費單影本。
+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
-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
          (不含非必要之美容整形住院等),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不含急診、門診、非住院本人之膳食費或被
-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
+
          服租賃費、安養中心照護費等),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年度補助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
-
第三條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
          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認定標準。對同一事實補助以不超過檢附醫院收據為限,同一事實申請人超過
-
    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
          一人以上時,依申請人數平均分配。
-
第四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
+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新臺幣二萬元慰問金。教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
-
    關單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
          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新臺幣一萬元慰問金。
-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
        五、殮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五個月之本俸、年功俸為殮葬補助。具特殊功績者,得由學校加給
-
    向所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
            一次撫卹金。其核給金額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依身分別審議後,報請董事會核定之。
-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
第4條  教職員工全時在學子女,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以下學校之肄業正式生,得申請子女教育
-
    申請補發。
+
        補助:
-
第六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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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
    繳其已領之補助金,並依校院程序提懲處。
+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完成子女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
第七條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參照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之標準發放,子女就讀幼兒園者比照國小標準補助。
-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兒園以三年為限。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
-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
+
            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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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
            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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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發標準:
+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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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
+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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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屆第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
+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
         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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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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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特別年資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
+
        一、適用對象:原高雄醫學院「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退休、離職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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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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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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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按每年退休、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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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
        三、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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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三次財務小組
-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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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年資計算至互助委員會結算日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九日止。會員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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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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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互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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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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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
-
    學校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零點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零點二個基數、滿三年發給零點三個基數、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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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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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發給零點四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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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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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零點五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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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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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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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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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
      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
+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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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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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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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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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其他福利,本條各項福利得視當學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或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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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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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日禮金:教職員工、專案教師及約僱職員生日當月,發給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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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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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育兒津貼:家中有零至未滿六歲子女之教職員工、專案教師及約僱職員,補助每名子女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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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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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滿六歲前一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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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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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產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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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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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除給予生產補助,第二胎額外獎勵新臺幣一千元,第三胎以上額外獎勵新臺幣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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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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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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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
+
        (二)專案教師、約僱職員或其配偶生產時,第一胎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二千元,第二胎給予新臺幣三千元,第三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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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予補助。
+
            上給予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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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
+
        四、學齡前子女教育補助:教職員工子女就讀幼幼班,比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所載國小標準補助,並以一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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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冊之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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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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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補助以壹萬貳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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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員工旅遊補助:經費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依每學年度員工旅遊補助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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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標準。對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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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各項業務,由本校人力資源室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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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補助超過一人以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
        請領下列各項補助應先辦理職眷建檔,並檢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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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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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結婚補助:結婚登記證明影本(載明結婚日期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結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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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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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產補助、生產獎勵金、育兒津貼:出生證明書影本、載明子女出生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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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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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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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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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影本及醫療繳費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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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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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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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殮葬補助:教職員工之戶籍謄本影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授權書、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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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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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及繳費證明(需蓋收款章)影本;子女於國外就讀者,並應檢附子女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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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本(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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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所定結婚補助、生產補助(獎勵金)、育兒津貼、因病住院補助、喪葬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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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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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進修人員、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人員於出國或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回國或復職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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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依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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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之經費由本校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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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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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金,並依規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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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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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教職員工及約僱職員之就醫優待依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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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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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2月4日 (三) 16:10所做的修訂版本

80.05.20(80)高醫字第一00五號函頒布,並自80.08.01起實施
83.12.17(83)高醫法字第106號函頒布,並溯及自83.01.01起實施
88.05.24(88)高醫法字第0二五號函頒布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 (English)
113.10.09 11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3.11.06 113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本次修正之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第2至第4款條文,自113年8月1日起施行
113.11.28 董事會第20屆第3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131104452.docx|113.12.02 高醫人字第1131104452號函公布,本次修正之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第1項第2至第4款條文,自1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條  本校為促進教職員工生活之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除另有規定外,係指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及技工、工友、駐衛警察、司機。
        本辦法所定各項福利,於新進人員尚未試用合格者,不適用之。
第3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
           (不含非必要之美容整形住院等),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不含急診、門診、非住院本人之膳食費或被
           服租賃費、安養中心照護費等),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年度補助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
           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認定標準。對同一事實補助以不超過檢附醫院收據為限,同一事實申請人超過
           一人以上時,依申請人數平均分配。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新臺幣二萬元慰問金。教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
           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新臺幣一萬元慰問金。
        五、殮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五個月之本俸、年功俸為殮葬補助。具特殊功績者,得由學校加給
            一次撫卹金。其核給金額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人事評議委員會依身分別審議後,報請董事會核定之。
第4條  教職員工全時在學子女,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以下學校之肄業正式生,得申請子女教育
        補助: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完成子女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參照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之標準發放,子女就讀幼兒園者比照國小標準補助。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兒園以三年為限。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
            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
            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複請領。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第5條  特別年資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對象:原高雄醫學院「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退休、離職時申
            請。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按每年退休、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三、核發標準: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三次財務小組
            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年資計算至互助委員會結算日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九日止。會員不再
            繳交互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
            給付。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零點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零點二個基數、滿三年發給零點三個基數、滿四
             年發給零點四個基數。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零點五個基數。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6條  其他福利,本條各項福利得視當學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或終止補助:
        一、生日禮金:教職員工、專案教師及約僱職員生日當月,發給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二、育兒津貼:家中有零至未滿六歲子女之教職員工、專案教師及約僱職員,補助每名子女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至
            其滿六歲前一個月止。
        三、生產獎勵金:
        (一)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除給予生產補助,第二胎額外獎勵新臺幣一千元,第三胎以上額外獎勵新臺幣二千
            元。
        (二)專案教師、約僱職員或其配偶生產時,第一胎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二千元,第二胎給予新臺幣三千元,第三胎以
            上給予新臺幣四千元。
        四、學齡前子女教育補助:教職員工子女就讀幼幼班,比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所載國小標準補助,並以一年為
            限。
        五、員工旅遊補助:經費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依每學年度員工旅遊補助公告辦理。
第7條  本辦法各項業務,由本校人力資源室主辦。
        請領下列各項補助應先辦理職眷建檔,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結婚補助:結婚登記證明影本(載明結婚日期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結婚證書)。
        二、生產補助、生產獎勵金、育兒津貼:出生證明書影本、載明子女出生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
            影本。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影本及醫療繳費單影本。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殮葬補助:教職員工之戶籍謄本影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授權書、繼
            承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及繳費證明(需蓋收款章)影本;子女於國外就讀者,並應檢附子女之護照
            影本(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
第8條  本辦法所定結婚補助、生產補助(獎勵金)、育兒津貼、因病住院補助、喪葬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提出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出國進修人員、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人員於出國或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回國或復職後三個月
        內依規定申請補發。
第9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之經費由本校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第10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金,並依規定議
        處。
第11條 教職員工及約僱職員之就醫優待依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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