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僑生聯名獎學金核發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3行: | 第3行: | ||
:::::::::[[媒體:1121103365.docx|112.10.11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3365號函公布]] | :::::::::[[媒體:1121103365.docx|112.10.11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3365號函公布]] | ||
:::::::::113.10.18 113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3.10.18 113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1131104303.docx|高醫學務字第1131104303號函公告]] | + | :::::::::[[媒體:1131104303.docx|113.12.2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4303號函公告]] |
</font> | </font> | ||
<pre> | <pre> |
在2024年12月3日 (二) 16:30所做的修訂版本
- 112.09.27 112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2.10.11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3365號函公布
- 113.10.18 113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3.12.2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4303號函公告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傑出僑生就讀本校,與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合作提供傑出僑生聯名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為辦理核發及續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申請資格為僑委會核定傑出僑生獎學金之本校受獎僑生。 三、本獎學金為每學年每位五萬元,四年共計二十萬元。 四、本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受獎人因故休學者,廢止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本獎學金。於休學學年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學前之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無須繳回。 (四)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台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 五、本獎學金初領作業、續領資格及申請作業: (一)入學第一學年初領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向生活輔導組繳交僑務委員會核定受獎公函等受獎影本證明文件,逾期未交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 (二)續領資格: 1.符合前款之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如於在學期間成為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本校採認。 2.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目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款基準者,得再申請。 (三)第二學年以後符合前款規定受獎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向生活輔導組繳交成績單申請續領,以辦理續領受獎資格審核。 六、受獎人在學期間,不得同時受領本獎學金以外之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學金;違反者應撤銷本獎學金資格,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但獲僑委會傑出僑生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僑委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