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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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 + |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置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並訂定本要點。。 |
- | + | 二、生安會組成如下: | |
- | + | (一)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 |
- | + | (二)當然委員: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及實驗動物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 |
- | + | (三)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1.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主管:由生安主管就本校具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主管推薦三至五人;第一等級實驗室之主管推薦二至四人。 | |
- | + | 2.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由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員及研究資源組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公用實驗室管理人員擔任。 | |
- | + | 3.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及實驗動物中心獸醫師擔任。 | |
- | + | (四) 生安主管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長擔任。 | |
- | + | (五) 生安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期滿得續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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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生安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總幹事一名。除環安室主任、營繕組組長、研發處研究資源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 三、本校生安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總幹事一名。除環安室主任、營繕組組長、研發處研究資源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 ||
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生安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生安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 | 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生安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生安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 |
在2024年8月26日 (一) 09:1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2號函公布
- 98.11.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通過
- 99.01.14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5號函公布
- 101.02.14 一00學年度第3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101.04.12 一00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5.21高醫環安字第1011101377號函公布
- 103.06.30 102學年度第4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8.21 高醫環字第1031102679號函公布
- 105.04.14 10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1.11 107學年度第1次生物安全會通過
- 108.09.12 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10.21 高醫環安字第1081103515號函公布
- 113.06.26 112學年度第2次生物安全會通過]]
- 113.08.07 113 學年度第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置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生安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 (二)當然委員: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及實驗動物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1.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主管:由生安主管就本校具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主管推薦三至五人;第一等級實驗室之主管推薦二至四人。 2.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由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員及研究資源組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公用實驗室管理人員擔任。 3.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及實驗動物中心獸醫師擔任。 (四) 生安主管由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生物安全暨輻射防護組組長擔任。 (五) 生安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任之,期滿得續聘。 三、本校生安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九至十三名,總幹事一名。除環安室主任、營繕組組長、研發處研究資源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生安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生安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 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四、生安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生安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五、生安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