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感謝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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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條 | + | 第1條 為感謝各界捐贈,並妥善運用與管理捐贈收入,爰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第2條 | + | 第2條 凡對本校、所屬單位及附屬機構之捐贈,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儀器設備、實物、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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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凡捐贈財物不分金額多寡,均致送感謝函,並依捐贈者意願,於本校網站公告及出版品登錄捐款芳名錄。 | 第3條 凡捐贈財物不分金額多寡,均致送感謝函,並依捐贈者意願,於本校網站公告及出版品登錄捐款芳名錄。 | ||
第4條 致謝方式如下: | 第4條 致謝方式如下: | ||
- | + | 一、捐贈新台幣參拾萬元(含)以上者,壹佰萬元以下者,致送感謝狀。 | |
- | + | 二、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致送獎牌。 | |
- | + | 三、凡個人及團體捐贈之金額達以下標準者,留名感念: | |
- | + | (一)捐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留名捐款牆答謝,捐贈金額得累計之。 | |
- | + | (二)捐贈本校建設基金、環境空間基金達指定金額,得請捐款人為該標的命名,捐贈金額不得累計之,其命名權須提報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如某種 | |
- | + | 程度以上(如大樓、路名)應提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亦由相關委員會執行之。 | |
第5條 特殊目的之專案捐贈,得另訂專案致謝辦法答謝之,專案捐贈金額不得重複累計致謝。 | 第5條 特殊目的之專案捐贈,得另訂專案致謝辦法答謝之,專案捐贈金額不得重複累計致謝。 | ||
第6條 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 第6條 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 ||
- | 第7條 | + |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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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8日 (三) 14:29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4.11 11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5.08 高醫秘字第113110162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感謝各界捐贈,並妥善運用與管理捐贈收入,爰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對本校、所屬單位及附屬機構之捐贈,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儀器設備、實物、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凡捐贈財物不分金額多寡,均致送感謝函,並依捐贈者意願,於本校網站公告及出版品登錄捐款芳名錄。 第4條 致謝方式如下: 一、捐贈新台幣參拾萬元(含)以上者,壹佰萬元以下者,致送感謝狀。 二、捐贈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致送獎牌。 三、凡個人及團體捐贈之金額達以下標準者,留名感念: (一)捐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留名捐款牆答謝,捐贈金額得累計之。 (二)捐贈本校建設基金、環境空間基金達指定金額,得請捐款人為該標的命名,捐贈金額不得累計之,其命名權須提報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如某種 程度以上(如大樓、路名)應提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亦由相關委員會執行之。 第5條 特殊目的之專案捐贈,得另訂專案致謝辦法答謝之,專案捐贈金額不得重複累計致謝。 第6條 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