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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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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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0 108學年度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109.06.10 108學年度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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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2.10 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21101271.docx|112.04.26 高醫教字第1121101271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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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 | |
- | + | 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下稱本方案),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資格: | 二、申請資格: | ||
(一)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 | (一)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 | ||
- | 1. | + | 1.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在學期間曾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
- | 2.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 + | 2.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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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未成完註冊或遭退學者。 | 3.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未成完註冊或遭退學者。 | ||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 ||
- | + | 三、申請方式: | |
- | + |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
(一)申請表。 | (一)申請表。 | ||
- | (二) | + | (二)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
- | (三) | + | (三)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
- | (四) | + | (四)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
- | (五) | + |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
- | + | 上述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 |
- | + | 四、獎勵名額: | |
+ | 全校每學年名額由國科會核定。本校獎勵之博士生分為醫學及醫學相關兩個領域,各領域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國科會核定予本校之獎勵 | ||
名額為原則。 | 名額為原則。 | ||
(一)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 (一)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 ||
(二)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 | (二)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 | ||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 ||
- | + | 五、獎勵金額: | |
- | (一) | + | (一)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開始,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學金按月核 |
- | + | 發,每學年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八月底止。 | |
- | (二) | + | (二)獎勵金額由國科會與本校共同負擔,獎勵對象於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三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
- | + | 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二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二萬元。 | |
六、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下列獎補助金: | 六、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下列獎補助金: | ||
(一)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 (一)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 ||
(二)同屬政府部門補助相關獎學金。 | (二)同屬政府部門補助相關獎學金。 | ||
- | + | 七、審查程序: | |
- | (一) | + |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 |
- | + | (二)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書面及口試審查委員名單後,辦理當學年度審查作業。 | |
- | (二) | + | (三)教務處彙整書面及口試審查結果,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議。 |
- | (三) | + | (四)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
- | (四)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 + | (五)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
八、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 八、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 ||
(一)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 (一)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 ||
1.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評須80分以上。 | 1.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評須80分以上。 | ||
2.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 2.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 ||
- | 3. | + | 3.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 |
+ | 學金。 | ||
(二)獲獎人需於博士班第四年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始得續領第四年獎學金。 | (二)獲獎人需於博士班第四年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始得續領第四年獎學金。 | ||
- | + | 九、獎勵金終止及遞補機制: | |
若有下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 若有下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 ||
(一)未通過本要點第八點評量標準者。 | (一)未通過本要點第八點評量標準者。 | ||
(二)經發現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 | (二)經發現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 | ||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 ||
+ | (四)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之情形者。 | ||
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同年級擇優或備取名單予以遞補。 | 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同年級擇優或備取名單予以遞補。 | ||
十、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 十、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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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優秀表現。 | 4.其他優秀表現。 | ||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3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3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 ||
- | + | 十二、經費來源: | |
- | (一) | + | (一)「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本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 |
(二)本校經費:校方配合款由校方編列預算、募款經費及其它經費支應。 | (二)本校經費:校方配合款由校方編列預算、募款經費及其它經費支應。 | ||
- | + | (三)若國科會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 |
+ |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十四、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四、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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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4月26日 (三) 10:5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8.29 高醫教字第1081102988號函公布
- 109.06.10 108學年度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9.07.02 高醫教字第1091101960號函公布
- 112.02.10 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4.26 高醫教字第1121101271號函公布
一、為培育基礎科學研究人才,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優秀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 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下稱本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下稱本獎學金): 1.通過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在學期間曾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2.入學前三年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發表一篇以上論文(以本校或非本校名義發表皆可) ,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2.經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招生管道入學者。 3.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者、未成完註冊或遭退學者。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三、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錄取學年度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一)申請表。 (二)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三)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四)入學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上述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四、獎勵名額: 全校每學年名額由國科會核定。本校獎勵之博士生分為醫學及醫學相關兩個領域,各領域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國科會核定予本校之獎勵 名額為原則。 (一)醫學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醫學院、口腔醫學院。 (二)醫學相關領域佔獎勵名額40~60%:藥學院、護理學院、健康科學院、生命科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 (三)各領域之獎勵名額,得視情形互相流用。 五、獎勵金額: (一)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開始,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獎學金按月核 發,每學年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八月底止。 (二)獎勵金額由國科會與本校共同負擔,獎勵對象於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三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第三年及第四年就讀期間,由國科會每月獎勵新台幣二萬元,本校獎勵新台幣二萬元。 六、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下列獎補助金: (一)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 (二)同屬政府部門補助相關獎學金。 七、審查程序: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彙整博士班學生申請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學院主管核可後,送交教務處彙辦。 (二)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書面及口試審查委員名單後,辦理當學年度審查作業。 (三)教務處彙整書面及口試審查結果,提送至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審議。 (四)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五)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八、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一)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1.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評須80分以上。 2.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3.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 學金。 (二)獲獎人需於博士班第四年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始得續領第四年獎學金。 九、獎勵金終止及遞補機制: 若有下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未通過本要點第八點評量標準者。 (二)經發現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 (三)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四)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之情形者。 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同年級擇優或備取名單予以遞補。 十、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3.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4.其他優秀表現。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3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十二、經費來源: (一)「國科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本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 (二)本校經費:校方配合款由校方編列預算、募款經費及其它經費支應。 (三)若國科會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