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0.28 高醫秘字第1111104064號函公布</font> <pre> ...)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11104064.docx|111.10.28 高醫秘字第1111104064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111104064.docx|111.10.28 高醫秘字第1111104064號函公布]] |
+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121101129.docx|112.04.12 高醫秘字第1121101129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精神,有效整合跨行政與學術單位推動永續 |
- | + | 發展事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特成立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一、研議、推動、評估本校永續發展政策之制定。 | 一、研議、推動、評估本校永續發展政策之制定。 | ||
第11行: | 第13行: | ||
四、審定本校相關年度報告書。 | 四、審定本校相關年度報告書。 | ||
五、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 | 五、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 | ||
- | + | 六、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各1名,由主任委員指派,負責本委員會各項決議之推動及追蹤。 | |
- | + | 第3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秘書、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 | |
- | + | 會計室主任、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校務研究暨企劃辦公室主任為當然委員,由學生推選學生組織或相關社團學生委員代表2名。 | |
本委員會得視需求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或專業人士若干人擔任諮詢委員。 | 本委員會得視需求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或專業人士若干人擔任諮詢委員。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
在2023年4月13日 (四) 11:31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1.10.28 高醫秘字第1111104064號函公布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4.12 高醫秘字第1121101129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精神,有效整合跨行政與學術單位推動永續 發展事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特成立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推動、評估本校永續發展政策之制定。 二、定期督導及檢討各項校園永續發展計畫執行情形。 三、推動校園永續發展實施計畫。 四、審定本校相關年度報告書。 五、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 六、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各1名,由主任委員指派,負責本委員會各項決議之推動及追蹤。 第3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秘書、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 會計室主任、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校務研究暨企劃辦公室主任為當然委員,由學生推選學生組織或相關社團學生委員代表2名。 本委員會得視需求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或專業人士若干人擔任諮詢委員。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工作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小組召集人並依需要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